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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空调车的民法学对话[1]

  上述事情经过可以折射出甚多的民法学原理,至少涉及到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合同全面履行、客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承运人的抗辩权及社会责任等,归纳来说体现了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二、空调车诚实信用原则的履行
  空调车相对于普通车价高一倍是不争的事实,在夏天特别炎热时或者冬天特别寒冷时享受到了冷气或暖风是可以接受的,一般乘客也是能够理解的,而在春秋之时,车内完全没有开空调而票价还是开空调的价,根据公交方面的解释是为了弥补开空调的成本支出(大意是这样的),不开空调时收空调价也是合理的,这样的解释是比较难以接受的。进一步说,这是典型的违反诚信原则的,难道需要春秋之时乘坐空调车来分担开空调时的成本支出,没有享受到空调服务却需要付出空调的费用,这是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从权利义务角度来说对于春秋季节乘坐空调车的乘客的权利是一种无形的侵犯。同时,对于这种无形的侵占乘客利益的行为,很多人采取了默然态度,但还是有乘客采取了相应的维权行动,例如某日乘车时发生的一幕,感觉的确好笑但又非常有效,即九月初某日早八时多,中途上来某乘客花一元钱买票,售票员不肯,乘客认为没有开空调就是一元,售票员认为起步价是二元是公司的规定无法改变票价,此时乘客仍然只给一元钱买票并坚持要开空调时才愿意花二元买票,无奈之下售票员大声要求司机开空调,那位乘客也花二元钱买票了,旁人大笑,其实那时开空调的确有些冰凉,其实这是那位乘客对付空调车不开空调仍然收空调车费的有力回击,体现了权利人的维权意思。从诚信方面来说,承运方也没有履行诚信义务,没有提供与乘客支付的对价相符合的服务,乘客支付同样的对价却享受了更少的服务,在不需要开空调时可以考虑减少票价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弥补。
  又回归到那天遇到的情况,已经进入实质冬天的情况下,空调车当然需要向乘客提供全面的空调服务,既然天气已经非常冷了,空调车的出发前就应该提前起动预热,使地板加热的水温升上来,使乘客一旦乘车就应该享受到空调车的服务,而不能因为刚起动需要等几站才会变热的情形,事实上乘客在站台等车时已经冻得非常难受了,乘上空调车就应该马上能享受到空调车的服务,乘客一经决定乘坐并坐上车时,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空调车应该开始提供合理的空调服务,让乘客真正地享受到自己已经支出对价的回报。空调车可能是考虑到经营成本,没有提前起动发动机预热水箱及时提供空调服务,其实这是不诚信地对乘客的不履行行为,侵犯了乘客应该享受到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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