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上,最高法院在1974年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以5比4的投票结果对纽约时报案的原则作了重大限制,即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的陈述牵涉到“公共关注”的事情。之所以对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案件作特殊处理,理由有二:一是这关系到对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如果没有打赢这一官司,“那么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对公众人物实际上就会无法监督,因为一有事实的出入,就会认为是诽谤,议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会受到伤害,因为“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那是不可能的事”,即使有“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 ”也不以制裁,“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二是公众人物本人可以接触媒体,反驳所谓的“诽谤”。而“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真正的恶意”原则中的“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因此极少有官员能控告民众或者媒体的诽谤罪能够成功的。
此前,早在1923年的美国的一个判决书就指出:“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沙利文案所确定的规则,现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所接受。
在彭水诗案中,当地的政府和政府官员也指责秦中飞诽谤:“在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看来,秦中飞在《沁园春·彭水》中有主观意识地诽谤。‘白云中学和虎口宾馆仍在施工当中,只不过进度缓慢;而沙沱彩虹桥,是由重庆高等级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根本不关彭水县政府的事。’”针对后来秦中飞等人在网上发帖的事,“彭水县政府官员认为,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而这类人,在彭水为数不少。彭水县委书记秘书庹云强说。‘比方说,秦中飞诽谤案,重庆市媒体从没报道过,在网上发帖子的总是那么几个相同的人,他们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
一首抽象隐讳的诗,并无明确的事实指责,而且传播范围极小,彭水官员却对号入座,将其定性成了诽谤;其实,即使是错误而明确的指责,如果没有恶意诽谤,也应当是公民的权利,建设和谐社会,正需要秦中飞这样的刁民,因为“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是,彭水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俨然成了某些官员的私家打手,对一个批评其上司的公民逮捕、关押,此事很难想象发生在当今中国,让人仿佛回到了清朝的文字狱年代。看来,中国法律对中国公民批评权的保证需要出台一个类似于纽约时报规则的规范来确定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批评与诽谤的界限;而在这个个案中,对以法律的名义打击报复批评者的某些官员,我们也该追究其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