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见,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页360;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法律出版社2003年,页110;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页308。
日本学者盐野宏指出,“作出行政行为后,对此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该行政行为的效果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并不是从逻辑上自然决定的事项。并不是说因为行政行为有公定力,在逻辑上就必然要求一定的制度。”“在德国,对起诉采取了停止执行原则……虽然根据原则和例外的具体状况,并不能立即作出哪种制度更有利于私人的利益保护的结论,但是从思考方法的路子来看,可以说我国的制度将重点置于行政行为的效果保护上。”参见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页388-389,页389的脚注①。德国学者胡芬也表明,“暂时法律保护的
宪法上阶位也仅仅要求,在实施法律救济时,行政行为不得执行;但却并没有说,行政行为本身是(暂时)没有效力的。”参见胡芬:《
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页494及以下。
公定力理论也不应成为改革不停止执行制度的障碍。关于此理论已经形成的障碍,参见马怀德:前注25引书,页308。是否改革应视关于不停止执行制度运作之利弊得失的实证研究结论及替代的、设计周全的停止执行制度之可行性研究结论而定。
参见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页95。
参见刘东亮:前注1引文。
参见叶必丰:前注3引书,页89。
参见韦忠语:“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相同观点参见叶必丰:同上,页93。
参见叶必丰:同上,页95-96。
法院拒绝审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例见,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卫行初字第12号,“熊世军诉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law1.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450267。
行政许可,如建筑许可影响相邻权、规划许可涉及房产开发商与业主间的权利义务等;行政确认,如房产登记、专利权确认等影响权利归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及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等影响责任分配;行政命令,如公安局命令某宾馆安装其指定的电子门锁影响了宾馆与某公司早先签订的安装门锁协议的履行;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影响合同的履行。
相关的司法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8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