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导论》提出了人的尊严(有可能)成为
宪法最终价值追求,具有深刻的哲学意义。但是,《导论》没有进一步阐述的是,如果说人的尊严是
宪法“确定的起点”,那么,科学的宪法学又应该如何在这一起点上构建理论?美国和德国这两个有代表性的宪政国家又有哪些相同与不同之处?在德国基本法的框架内,人的尊严作为第一条而对其他基本权利具有“统领”作用,然而,在美国的
宪法文本与宪政实践中,我们是否能够发现这一突出的价值?抑或“自由”而非“尊严”成了根本的目的所在?中国的宪政之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这一起点?其关键性的障碍是什么?
其三,《导论》较多地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希望其他国家的宪政制度能够为中国宪政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该书对世界上主要宪政国家的宪政制度进行了客观与中立的总结与分析。一般认为,中国与日本同属“儒家传统文化圈”,文化传统具有某种源流关系与相似性,与美、英、德、法等“西洋”国家相比,也许作为“东洋”的日本的宪政发展历程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参考与借鉴,而《导论》对于日本宪政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涉及到。
经验表明,任何一门科学都是发展中的科学。即使被普遍认为是社会科学领域最为完善和成熟的学科的经济学,也出现了诸如“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吗?”这样的疑问。[16]“社会科学必须同塑造它的社会力量保持联系,才能成长起来。”[17]特别是宪法学,其理论研究有赖于宪政实践的展开。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宪政实践的深入,《导论》的研究会更加完善。
【注释】原载于《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本文由北大公法网整理。
包万超:“法学教科书的一个学术范本——评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载《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日第3版。
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林来梵:“今日宪法学:方法与机遇”,来源:http://www.chinapublaw.com/emphases/200471234814.htm
尽管最初的制宪者们没有明确使用“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这个概念,但已经表达了这种思想。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5-256页。事实上,在18世纪40年代,休谟就讨论过这一问题,参见休谟:《人性论》(下册),关之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25页,第592-593页。
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朱红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第VII页。
杜钢建,范忠信:“基本权利与学术批判态度——王世杰、钱端升与《比较
宪法》”,载王世杰,钱端升:《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杜钢建,范忠信:“基本权利与学术批判态度——王世杰、钱端升与《比较
宪法》”,载王世杰,钱端升:《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W.C.丹皮尔:《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李珩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绪论,第12页。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中国宪法学的本土化趋势从客观上要求实现
宪法理论的中国化,使宪法学体系成为能够正确描述和解释中国社会运行中各种
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参见韩大元:“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包万超:“作为严格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载《法制日报》2000年1月9日第3版。
赫尔岑:《科学中华而不实的作风》,李原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页。
赫尔岑:《科学中华而不实的作风》,李原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爱弥尔·涂尔干:《实用主义与社会学》,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第11页。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有一批宪法学者在努力使中国宪法学纳入科学的轨道,并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代表性的成果如林来梵教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三位教授的《宪法学专题研究》。
参见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3页。
]J·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陈体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