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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何以成为一门科学?——评张千帆教授《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毫无疑问,科学是科学知识与科学态度的统一。《导论》的科学态度反映在其“言之有据”的研究上。比如,通过对1215年英国《大宪章》——产生于中世纪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考察,《导论》提出了“契约的封建制起源”问题:“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曾观察道,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市场经济把人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人们通过自由的契约过程决定他们的经济行为。然而,历史的发展是辨证的,并不遵循任何简单的逻辑;契约确实不是市场经济的发明,而是封建主义中世纪的产物,是贵族在中世纪抗衡国王权力的工具。”(《导论》,第59页。)《导论》这种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还非常突出地表现在对中国百年立宪史的探讨中。历史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经验的研究方法,以验证过去的法律或重要政治与社会事件的事实。而对于历史的态度,反映了一个学者的诚实程度。部分由于资料的限制,部分由于学者的立场,传统宪法学教材在中国立宪史方面通常是“惜墨如金”的,即使有所涉及,也多半是以宪法产生时所处的社会性质来判断宪法的价值高低与优劣。《导论》完全抛弃了这种“非事实化、非证据化”的主观判断模式,“还历史以本来面目”。通过运用丰富翔实的文献资料,《导论》为读者客观全面地展现了中国立宪的百年画卷,对其中的宪法文件、事件、人物等,不是作情绪化甚至“脸谱化”的简单判断,而是实事求是,坚持“事实”与“规范”的区分,从世界宪政的整体发展的视角,客观、公允地评价中国宪政历程中的经验与教训。针对1912年至1926年中国尝试立宪的失败,《导论》讨论了“宪政文化及其在中国的缺失”问题,(《导论》,第109页。)并从道德与理性的角度,对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进行了评论与反思。(《导论》,第119页。)《导论》认为,要使宪政改革沿着和平的方向发展,需要一种有利于宪政转型的文化。中国宪法制度一直未能够获得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宪法制度缺乏宪政文化的支持。因此,制度与文化之间必须“两条腿走路”即实现实践与理念、制度与文化之间相辅相成的“协调互动”。《导论》明确表达了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对于传统文化的立场:真正的科学从不忽视传统文化的影响,而是采取这样的科学态度——假设某项社会普遍赞同的目标是值得追求的,然后把传统作为起点,研究和探索达到目标的合理途径。
  四、继承与发展
  继承性是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没有对既有研究的继承,今天的科学恐怕还只能停留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与任何严谨的科学研究一样,《导论》也是在继承前人成果基础上而完成的。这种继承不仅表现为对国内外宪法学和法学研究成果的吸收与运用,还表现为对于其他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重要成果的借鉴,无论是在宪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的使用上,还是在研究方法的运用上,都做到了规范、准确,而不是随心所欲地“制造”出除了自己明白、别人看不懂的“概念森林”。从而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相同的词汇和命题具有了通约性,使得宪法学的研究始终没有脱离其在社会科学中的根基和知识传统,[11]也使得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科学之间的对话以及宪法学的国际交流成为可能,宪法学因此被构建成了一个开放的而非自足的、富有朝气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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