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社会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季卫东
【全文】
在现阶段,中国的最高法院究竟能行使多大的权力、负有哪些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能活动包括:(1)审判依法归最高法院管辖或者最高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审理的一审案件;(2)审判高级法院和相应等级的专门法院进行一审后的上诉案件;(3)受理对各级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异议,必要时进行提审或者向下级法院发出再审命令;(4)审判由最高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5)复核死刑判决;(6)决定对下级法院的管辖不明确案件的指定管辖;(7)监督各级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活动;(8)就审判活动中具体适用法律和法规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解答,等等。基本上可以归结为处理诉讼问题(向后看)和宣示审判规范(向前看)这两大方面。
从权力结构的安排来分析,因为
宪法解释和
宪法实施的监督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所以最高法院迄今为止无从通过行使法令审查权的方式来扮演“护宪使者”这样的重要角色,因而也就无从发挥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等政治上的作用。在司法行政方面,因为人事和财务的决定权本来不在最高法院的掌握之中,所以最高法院对各级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监督权和影响力也受到很大制约。由此可见,按照制度设计者的既有思路,最高法院的功能基本上应局限于审判业务的终极断定以及它本身享有管辖权的那些案件的具体处理,可以用“司法消极主义”的术语来描述。
但是,现代中国的审判机关中一直流行的口号是“送法上门”、“让人民满意”。这种主动办案、介入社会的姿态,与西欧现代社会中当事人动员司法、法官坐堂“等案上门”的方式形成鲜明的对照,使得基层法院也呈现出司法积极主义的表象。在1980年代,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采取“处理一案、教育一片”、“扩大办案效果”的方针,并把通过审判形成政策、改善相关制度条件的设想体现为“司法建议”制度。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化,最高法院开始更活泼地就立法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也称法院的“立法建议”),并推动地方法院也在这方面上行下效,还号召广大法官与时俱进、积极投身于司法体制改革。在这里呈现的图景却又很像“司法积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