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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

  2.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倒置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实行国家追诉王义,由公、检、法三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意见》第74条明定六种特殊的侵权诉讼,若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则由其负责举证,即对这六种特殊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不可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其无罪、罪轻的证明责任,除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外,绝无举证责任倒置发生的余地,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说明其财产的来源,但在此之前,检察机关也应先证明其有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另当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达到足以认定某事实时,则举证责任就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这也与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始终由公、检、法三机关承担。
  3.调查取证范围的不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改变以往全面调查取证的做法,在第116条规定了“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有限取证范围,《意见》第74条进一步将需法院调查的情形限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等四种情况,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采用全面的调查取证制度,以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4.推定适用情况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推定适用的情况较为常见,法院往往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已知的事实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与否,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推定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犯有过错,再如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所作的死亡时间推定等。在刑事诉讼中,要求案件的每一环节、每一事实均有相应证据的证明,采用实际的证明方法,一般不适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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