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认为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四个方面的内容: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这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证据已达确实充分。[3]查现行
民事诉讼法可得,该法未明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不用说要求认定事实的证据应确实充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属证据法问题,应由
民事诉讼法规定,把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证明标准直接移植到民事诉讼领域无任何法律依据。其实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质的区别,在诉讼证明标准上不应一概而论。刑事诉讼具有揭露犯罪,惩罚罪犯,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功能,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定罪量刑的结果直接涉及人的生命及人身自由,故刑事诉讼理应设置较高、较严的证明标准。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解决纠纷,实现、确认民事权利的作用。如果说刑事诉讼涉及的是公法领域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涉及的则是私法领域,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轻微错误或偏差不致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实质性损害,故民事诉讼证明要求应低于刑事诉讼。
其实,通过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现行立法的比较分析,我们也不难得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确实低于刑事诉讼,理由分述如下:
1.举证责任免除的不同。完整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不能完成《
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必须承担败诉这一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均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5条规定了若干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况,而在刑事诉讼中,则无相应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认的效力在两大诉讼中的不同最能说明此问题。按《意见》第75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仅凭当事人的自认对案件下判,而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可见,仅有被告人认罪的口供尚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反驳,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就免除该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并可确认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而在刑事中,被告对证据不予反驳并无相应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