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诉EMERALD REEFERLINES,LLC.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确认租船合同未随提单流转的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效力案

  (二)送达问题
  送达往往是涉外案件中的难题,本案也不例外。本案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章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经研究,法院决定以邮寄方式(通过DHL公司)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在邮件封面上注明邮件内文件的名称,在交邮若干日后,向DHL公司查询受送达人是否签收邮件,这种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采用邮寄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可以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经查,美国允许外国法院向其境内当事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但根据该项规定,须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方视为送达。但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针对海事涉外案件因素复杂,船舶流动性大,时间紧迫,航运企业经营方式灵活隐蔽,诉讼文书送达特别困难的实际情况,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送达方式。即该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采用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何谓其他适当方式,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当然包括邮寄方式,但只要能确认受送达人已收悉即可,无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等待六个月时间。
  责任编辑按:
  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提单,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提单背面条款载有的将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租船合同并入提单,对本案管辖权确定的影响问题。在被告尚未答辩或者被告缺席未予答辩的情况下,法院经审查原告随起诉提交的提单发现有这种条款的,即应当先行处理此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仲裁排除诉讼原则的适用,法院对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没有管辖权这样的原则性问题。这是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先决案件,是立案阶段就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审理阶段才应解决的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