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应当根据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指导方针从事具体的隐患识别和评估工作,并全面考虑以下因素:(1)隐患的性质;(2)雇员暴露于隐患之中的程度;(3)雇员暴露于隐患之中的频率和持续时间;(4)暴露于隐患之中对雇员健康与安全的现实和潜在影响;(5)工作现场应对隐患的预控措施;(6) 雇员根据本规程126(1)(g)或(h),或15.3之规定提交的任何隐患报告;(7)其他任何相关信息。
(三)安全隐患预防措施
完成了安全隐患的识别和评估之后,雇主应当按照隐患的轻重缓急,采取下列相应措施来应对潜在的隐患:(1)排除隐患;(2)减少隐患,包括隔离隐患;(3)储备个人防护装备、衣服、设备、物资;(4)预设管理程序。
在更深层次上,雇主还应当制定并实施预防措施维护程序,并把这作为预防措施的一部分,来消除由于预防措施失效给雇员带来的风险。雇主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工作场所的所有因素,确保预防措施本身不会导致风险。此外,预防措施应当包含迅速应对新识别之隐患的步骤。
(四)安全隐患雇员培训
雇主应当向雇员提供常规和临时安全隐患预防培训。雇主应当最少每三年对培训项目进行一次定期评价,并根据与隐患有关之新情势和新信息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
雇主应当为所有雇员提供常规健康与安全培训,常规培训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本节规定实施的,与雇员相关之隐患的预防程序,包含隐患识别与评估指导方针以及雇主采取的预防措施;(2)工作场所的性质,以及与工作场所有关的隐患的性质;(3) 根据本规程126(1)(g)或(h),或15.3之规定,雇员的隐患报告义务;(4)对本规程以及本节规范的全面学习。
在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下,雇主应当向雇员提供临时培训:(1)任何时候,出现对雇主适用的、与工作场所隐患有关的新信息;(2)在雇员被委派新的任务之前,或者暴露于新的隐患之前。
每次培训完成后,雇员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曾经接受培训,雇主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曾经提供培训。雇主还应当以纸面形式或电脑存储形式保留向雇员提供培训的记录,该记录应当自雇员停止暴露于隐患之日起保存两年。
(五)安全隐患预防效果评价
雇主应当至少每三年对隐患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与隐患有关之新情势和新信息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
关于隐患预防措施效果的评价应当基于以下文件和信息:(1)与工作场所有关的状况和雇员的行为;(2)任何工作场所检查报告;(3)任何隐患情况的调查报告;(4)任何安全审查结果;(5)急救记录和任何伤害数据;(6)政策和工作场所委员会,或者健康与安全代表关于隐患预控程序效果的任何观察报告;(7)任何其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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