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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困境——兼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解读

  据此我们可以确认,作为原告既可以是单独的一位股东,也可以是数位、数百位甚至还多(理论上)位股东,只要满足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上述条件,就可以单独或联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被告
  根据新《公司法》152条规定,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第三人。
  (二)诉讼条件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告时的条件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从事了相关行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程)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2、第三人作为被告时的条件
  (1)第三人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3)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诉讼程序
  1、前置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告时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首先要书面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出请求,要求监事会或监事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在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2)公司监事作为被告时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首先要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请求,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以监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监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提出请求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3)第三人作为被告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同样要有相应的前置程序,但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容易产生歧义。根据一般的理解,股东既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或监事,也可以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在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提出请求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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