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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强奸罪比较研究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将强奸罪定义为:行为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在违背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包括阴道性交和肛门性交),或者与未满16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参考文献】参见张旭主编:《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4页。
 这里所说的人,仅指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在中英两国都可以排除刑事责任。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4页。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该罪名分别是与13岁以下的少女性交罪和与16岁以下少女性交罪,而不是强奸罪。为便于与我国强奸罪进行比较,故在此处列出。
 虽然该婚姻因违反《1949年婚姻法》和《1929年结婚年龄法》而无效,但仍不能判定该男性有罪。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7页。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9页。
 男性如果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则被认为构成强奸罪。如果男性或者女性强行与已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犯罪。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8页。
 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3页。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页。
 参见张旭主编:《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参见陈兴良《婚内强奸:能与不能》,《法学》2006年第二期。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4页。
 参见史密斯、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参见赵轩:《论男性性自主权之刑法保护》,南京审计学院网站http://bbs.nau.edu.cn/archiver/tid-54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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