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国强奸罪可定义为: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英国强奸罪可定义为:男性违背他人意志(包括男性和女性)而与之发生性交(包括阴道性交和肛门性交)的行为。
二、中英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比较
传统观点认为,女性永远也无法强制男性进行性行为,只要男性不自愿,性行为就无法进行。当然这不排除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和间接正犯。中英两国在强奸罪的主体方面均采纳了通说的观点,即认为女性不能构成强奸罪的正犯。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两国则存在一些差异。
(一)我国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0年
《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006年
《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2006年
《解释》较2000年
《解释》的定罪标准更加严格,作为“新法”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
(二)英国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英国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像40岁的人那样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是14岁以下男孩不能性交的结论性推定被《1993年性犯罪法》第1条否决。 同中国一样,已满14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指出的,在英国普通法中,不满7周岁的儿童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现在,年满10周岁开始承担刑事责任。 但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相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被推定没有犯罪能力,除非控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不仅在犯意支配下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能够认识其行为的性质。《1969年儿童与青年法》第4条规定:“一个儿童(指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因其实施了任何杀人以外的危害行为受到犯罪指控。”但这一条款没有生效。
可见,我国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可构成包括强奸罪在内的任何犯罪。从目前的情况看,在英国10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1969年儿童与青年法》第4条生效,则10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仅有可能构成杀人罪。而且,我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英国则没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