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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强奸罪比较研究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对强奸罪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刑法修订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3年《批复》)以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6年《解释》)也对强奸罪认定、定罪、量刑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英国强奸罪立法概况
  在英国,强奸罪主要由《1956年性犯罪法》、《1967年性犯罪法》、《1976年性犯罪法》和《1993年性犯罪法》等法律予以规定。作为一项普通法所规定的犯罪,英国强奸罪的定义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修订前的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1976年性犯罪法》(修正案)第1条肯定了英国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案中所确认的关于强奸罪的普通法上的定义。该条规定,倘若一个男子非法地和一个妇女发生了性交,而在性交时,该妇女是不同意的,那么该男子就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但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的规定,这个定义已经被修改过的《1956年性犯罪法》第1条关于强奸的定义所取代,《1956年性犯罪法》第1条规定:
  (1)一男子强奸妇女或者其他男子的,构成犯罪。
  (2)(a)若一男子与另一人发生性交,而在性交时,该另一人不同意的;且
  (b)该男子当时知道另一人不同意的,或者对其是否同意采取轻率态度的,均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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