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客观方面二题疏议
Legal Analysis on Two Problems about the Criminal Objective of Kidnapping
黄秋龙
【摘要】自1997年修订
刑法确立绑架罪以来,
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有关绑架罪诸多问题的纷争就从未停止。例如,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单一抑或复合行为?“绑架”的虚像应否作为定性的实像?对此有必要立足于现行立法,从
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予以解释厘定。
【关键词】绑架罪 单一行为 复合行为 虚像 实像
【全文】
一、引例
2004年5月17日13时许,李甲携带塑料绳、胶带纸、棉花团等作案工具至村中李乙(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家中,乘李乙一人在家做暑假作业之机,用绳子捆绑住其手脚,用胶带纸、棉花团封住其嘴巴,并将其从一楼绑至二楼衣橱内。而后,李甲在外面用公用电话通知李乙的父亲回家看看,并将事先写好的“你的儿子在我的手里,现在你到银行存55000元钱”等内容的一封信置于李乙家门口。之后,李甲离开李乙家。同日14时左右,李乙挣扎着从衣橱出来,被邻居发现,解救并报警。对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可定绑架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为得逞,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状态。
该案中李甲的行为是否能构成绑架罪,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诚然,自1997年修订
刑法确立绑架罪以来,刑法学界、实务界对有关绑架罪诸多问题的纷争就从未停止过,如该罪客观要件的内容、责任主体的年龄、法定刑等问题。理论上的认识不一和司法人员面临的这类艰难的选择,以及行为人同样行为面临着天壤悬殊的结果,都使我们不得不重视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合理统一的理解。[1]
笔者立足于现行立法,拟从
刑法基本理论角度对本罪是单一抑或复合行为,“绑架”的虚像应否作为定性的实像两个问题作以思考,另以探讨如何定性上述案件中李甲行为的罪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