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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关联交易监管演变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

  7、关联交易的监管必需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发展。
  “制度均衡是暂时的,而制度非均衡是常态” [6]。监管和被监管永远是在进行动态的博弈,监管与规避监管一直同时存在,正是因为如此,要求监管者不断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完善监管。“许多银行业立法或是对金融灾难的回应,或是对法律规避的回应(或是通过弥补漏洞,或是通过特别许可规避行为来实现)” [7]。从美国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相关法规的沿革来看,美国监管当局一直在根据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银行业的发展,在对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政策进行着修改和完善。以其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畴的界定为例,政策制定者会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来扩大或缩小这个范畴。在1933年的23A条款中,上述规定只适用于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 BHC)的内部交易并不受23A条款的限制。1956年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明确地将“防火墙”制度引入到非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并且实施了比23A条款更为严格的监管,完全禁止银行向控股母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投资或者购买他们的资产,而不再仅仅是比例限制。1966年,联邦储备委员会对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进行了修正,废除了禁止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同时对联邦储备法的23A条款做出修改,将银行与其控股母公司以及母公司控制的其它非银行附属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纳入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监管。当然,对法规的修改也不是经常性随意地进行,要保持其一贯性,否则会造成执行部门无所适从。
  
【注释】  余保福,(1973、4--),男,河南省确山县人,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2004级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1]余保福:《银行业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及其平衡》,载《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法制建设》(论文集),高晋康、谈李荣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Thomas F .Huertus, Can Banking and Commerce Mix? The Cato Journal,Vol 7,No 3,Winter 1988.
[3] Statement by Paul A. Volcker , Chairman,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commerce, consumer and monetary Affairs of the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Operations,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June 11,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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