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赋予监管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对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方面,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有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美国法律授予美联储对“关联机构”的认定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美联储有权依法认定任何公司与银行构成《联邦储备法》所称的“关联关系”,只要美联储认定这种关系可能引发危害银行的交易行为。和关联机构的认定一样,美联储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认定也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扩宽第23条调整的关联交易范围。比如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通过之后,美联储立即把银行和其金融关联公司之间的金融“衍生交易”( Derivative Transactions)纳入了第23条调整的范围;一是美联储作为银行的主管机关,可以在“符合公众利益且不违背第23条的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批准某个银行的特定关联交易构成第23条规定的例外豁免情形。
监管法律具有一定的概括性、滞后性,同时又需保持自身的相对稳定性。立法者永远不可能事前将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的每一个细节都加以考虑并设计出具体的处理方案,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 [5]。
为使监管法律适用于复杂的具体实践和以后变化的形势,客观上要求法律赋予监管者自由裁量权。根据明确的原则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会比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更为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公正。事实上,由于对银行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本来就具有主观性,其基本原则是将可能利用某种特殊关系实现在无关联者之间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活动都包括在内,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因此,它在某种程度上是用法律推定的方法对某种事实状态加以认定,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种与生俱有的不可穷尽的缺陷。尽可能周密的列举或例举也许能够弥补一定缺陷,但原则的指引和法律解释的应用才能真正相对弱化立法的刚性。此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只要把握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界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主要目的,在尽可能详尽列举的情况下,规定对其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的裁量权是必要的。赋予监管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使监管者根据实践中得具体情况灵活适用法律,以有效监管实践中的各种潜在的规避行为。
6、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处罚不可或缺。
如上文所述,美联储作为银行的行政监管机关,可以对违反《联邦储备法》第23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银行处以三种惩罚:停止和恢复命令、强制相关责任人员去职和罚款。如果银行在美联储作出“停止和恢复命令”和“强制相关责任人员去职”后,银行如果蓄意违反该命令,即构成刑事犯罪,司法机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美联储还可以在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和停业5年之间择其一或者并用进行行政处罚。可见,美国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关联交易的行为人而言,对非法关联交易的严厉处罚有利于威慑、遏制潜在的关联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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