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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关联交易监管演变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

  (2)关于隔夜拆借: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隔夜拆借必须按照公平的市场条件进行。但是如果没有理由怀疑关联方的还款能力,不需要受到23A条款所确定的比例限制和担保要求的约束。
  (3)关于信用卡:在23A条款中,持卡人用信用卡购买发卡行的关联方的产品或服务,应该被视为一笔银行的关联交易。W条例废除了该项规定。
  (4)关于共同基金(mutual funds):银行为非关联方提供贷款,如果该笔贷款由银行附属共同基金公司发行的证券作了担保,W条例不再将其视为关联贷款。
  (5)关于外资银行:W条例将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与该行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纳入了监管范围,要求其遵循W条例的相关规定。
  (6)关于银行并购:W条例规定23A条款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银行与关联方的并购活动。如果银行控股母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实体的股份转让给银行,那么该实体的所有债务(不仅仅是对银行的负债)都应计入银行的关联交易总额中。
  (7)关于有关联方介入的银行对第三方的贷款:在23A条款中,如果银行对第三方(非关联方)提供贷款支持,其中有银行的关联方利益介入,那么该笔贷款应视为关联贷款。W条例对此有所放宽,只要借款人不是将该笔贷款用于购买银行关联方的证券或其它资产,以及介入的关联方没有占有该笔贷款(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占有),那么这笔贷款可以不受23A条款的约束。
  
  二、美国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的历史演变的启示
  
  自从1933年的23A条款产生时起开始注意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监管,至今已经七十多年的历史,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已经比较完善。通过考察美国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的历史演变、历史背景及其理论基础,可以给我们较多启示:
  1、注重对银行业关联交易的立法。
  自从1933年的23A条款产生时起,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一直注重对有关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立法,此后先后通过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1966年对《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和23A条款的修正、1978年的O条例、1982年5月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1987年的23B条款、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3年的W条例等法律法规。银行关联交易涉及银行、客户、债权人、中小股东等诸多主体的不同利益,法律具有一定的利益平衡功能,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有利于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利益均衡。而且通过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办法有利于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提供指引和规范,也为监管部门监管提供有力的、明确的依据。此外,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使不法主体获得巨大的法外利益,同时可能侵犯储户、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可能造成风险传染,甚至导致银行的倒闭。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具有严肃性、并以国家强制执行为保障。通过立法来规范银行关联交易,有利于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执行力防范可能出现的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制裁惩治已经出现的关联交易,保障银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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