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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关联交易监管演变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

  可以看出,第23条A款和第23条B款对银行关联交易的限制实际上是“量”的限制和“质”的限制相结合,A款对关联交易额总量和对每个关联子公司交易额进行“量”的限制,B款则要求关联交易在“质”上必须与非关联机构之间进行的交易条件一致。
  7、 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解除了金融混业经营的禁令,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所规定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的“防火墙”,银行可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拥有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但是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同时该法案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有关的防范恶意关联交易的做法,并要求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防火墙”制度安排包括:一是美联储可以随时要求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和运营风险的监督和控制程度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记录;二是对经营存款业务子公司与投资银行业务子公司在员工和具体操作上要求严格分离,并且未经客户同意,不得交换客户的秘密信息;三是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份,其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资本充足率、健全的管理以及满足客户信贷需求的良好记录。
  8、2003年的W条例(Regulation W)
  自从1933年的23A条款产生时起,联邦储备委员会一直在对有关的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监管的法案条例进行不断的解释说明、修正和完善。不仅如此,其他部门比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在各自的法令中对银行关联交易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为了使这些法案、条例、规定、解释能够系统化,同时便于银行的执行,减少管理成本,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01年开始讨论颁布一份全面的条例,来规范和统一现存的各种规定和解释条文。历经2年的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W条例的最终版本被颁布。该条例充分肯定了23A和23B两个条款积极作用,进一步确立了它们的有效性,并对相关条款和术语作出了规范的重新解释,对银行如何按照这两个条款运作给出了建议。除此之外,针对已经变化的市场环境和金融业情况,作出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1)关于衍生金融交易: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涌现大量的衍生金融产品。如何看待银行与关联方之间通过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的交易,在W条例中得到体现。W条例要求各银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来管理因为衍生金融关联交易而增加的风险曝露,并保证这些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条件完成。至于是否将这些交易视同为银行对关联方的贷款或者银行从关联方购买资产,联邦储备委员会声称将在进一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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