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78年的0条例(Regulation O)
无论1933年的23A条款还是1966年经过修正之后的该条款,对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银行控股公司,而忽略了银行内部人这一关联群体。于是,在1978年,专门针对银行与“内部人”(insiders)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规则——O条例产生。按照该条例的规定:银行及其控股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以及由这些人员控制的公司或企业都应该视为银行的关联方。
银行向上述关联方提供信用支持时,交易条件(包括利率、担保与抵押等)以及交易程序不得优于银行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除此之外,银行提供给上述单个关联方的信用总额不得超过$25,000或者银行资本的5%(如果有足额的抵押或担保,该比例可以放宽到10%),否则必须事前得到银行董事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同意,而且,有关内部人在决议时必须回避。银行对所有内部人(包括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提供的信用支持总额不得超过银行的自有资本。
但是,该条例又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受上述比例和金额限制:(1)为银行内部人提供的房屋按揭贷款;(2)为银行内部人提供的子女教育贷款;(3)由政府债券、银行存款足额担保或者由政府部门作出担保和保证的贷款。
O条例还要求银行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银行内部人资料,以及所有的与内部人交易的记录。银行内部人也要向董事会提交其持有的银行股份情况,以及这些股份是否已经被抵押。
5、1982年5月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Garn-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
该法对第23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1)将限制的关联交易扩大到:购买关联公司的资产(1933年只是限制银行通过回购协议购买关联公司资产);银行向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承兑或签发保证函、信用证;(2)绝对禁止银行从关联机构购买不良资产(low-quality assets);(3)银行对外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安全和稳健的要求;(4)针对70年代与银行关联的房地产投资机构(REITs)投机失败连累银行的情况,将第23条A款使用的范围扩展到“不动产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由银行或银行关联机构对其经营有控制权或者建议权的公司”;(5)扩大了关联机构向银行借款可提供的担保物种类,并将国家信用担保与贷款的法定比率降为100%。
6、1987年的23B条款
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一方面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断得到创新,另一方面信托投资公司、抵押贷款机构等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相互影响越来越大。需要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做出新的调整、补充和完善。1987年,在《联邦储备法》23A条款的基础上,出台了23B条款。在23B条款中,特别强调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一切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平合理”(arm''s-length terms)的条件进行。所谓公平合理,是指银行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条件不得优于银行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件。此外,该条款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首先,在23A条款中,银行向关联方购买资产属于被限制之列,但是反过来银行将资产卖给关联方的情况则没有提及。按照23B的规定,银行出售证券或资产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方签订回购协议同样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次,银行关联方以代理人或经纪人身份为银行提供服务收取报酬的行为也属于关联交易。第三,银行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若该次交易有银行关联方介入,或者银行关联方与交易对象存在利益关系,则该交易也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第四,限制银行通过第三方对关联方提供资余支持。第五,除非被特别允许,禁止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受托人购买关联方发行的任何证券和资产。第六,禁止银行在承销期内购买或受托购买关联方负责承销的证券。第七,禁止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为关联方的债务做出担保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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