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银行关联交易监管演变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
余保福
【摘要】本文通过考察美国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的历史演变、历史背景及其理论基础,指出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的演变反映了美国对银行业对外关联关系从“状态限制”到“行为限制”的历史发展趋势,其理论基础是基于对银行独立市场判断能力的维护。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加强对银行业关联交易的立法和外部监管,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同时在监管中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加大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并赋予监管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发展监管。
【关键词】银行业关联交易;历史演变;理论基础;联邦储备法
【全文】
对银行业关联交易进行监管事关国家的金融安全。国际金融发展实践已经表明,过度关联交易是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倒闭乃至发生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1]。在我国也已经发生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造成风险感染和风险外溢,产生较大信用风险甚至导致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的情形。银行业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和造成的巨大损失引起了世界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并纷纷采取措施对关联交易予以监管。美国是世界上对银行业和其他行业关联限制较严的国家之一,对银行关联交易监管有其独到之处,并积累了长期的监管实践经验。借鉴美国银行业关联交易立法和监管经验,加强我国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无疑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针对性。
一、美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监管法规沿革
1、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
美国立法对银行和其他行业关联限制始于对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的反思。1929年发生的股市大崩溃,以及1932、1933年的银行大危机,使得美国有近万家银行倒闭,经济危机沉重打击了美国经济,使政府的金融监管思想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不干预转向限制银行业的经营范围,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在这种背景下,对美国银行业发展影响深远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紧急出台。该法案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设置了一道“防火墙”,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切断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关联关系。同时,修正了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the Federal Reserve Act),通过修正后的23A款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s)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