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当年的土改成功后马上引发了另一社会问题。由于当时土地法规定土地是农民享有完全所有权的私有土地制度,农民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出现了有部分分到土地的农民由于种种原因而出卖自己土地的情形,到1953年和1954年间,中央人民政府已经接到全国各地报来关于部分农民出卖土地的大量报告,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如果长期下去,不但土改成果将化为乌有,而且将会出现新的土地兼并,出现新的赤贫阶层,出现新的失地农民和农业无产者,共产党奋斗数十年为实现的“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纲领又将重新回到起点。为了避免上述动摇新生政权基础的状态发生,引发了另一场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即农业合作化运动,这场运动的最本质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作化的方式使农民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制度转变为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立使农民对土地的完全处分权丧失,这样就避免了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和广大农村社会的动荡局面。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经受起了种种社会事件的考验。60年代初三年困难时期的城市企业工人的返乡运动,知识分子的“上山下乡”运动等等无不得益于集体土地所有制才能得以解决。最为严重地是,“文革”十年动乱致使我国元气大伤但竟仍然能平稳扛过,就是因为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存在。甚至89年的“动乱”亦能一声令下,戒严成功,表面上看是由于人民解放军成功地执行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命令,但实际上是因为当时我国农村社会依然稳定,农村并未出现动乱。诚如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所言“几个学生闹事,天塌不下来”。而农村之所以在如此严峻的社会震荡事件中没有出现问题,就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在80年代末也没有出现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赤贫阶层,没有出现农民阶级与其他阶层的根本对立。如果没有集体土地制度,农民没有基本的赖于生存的一份土地,没有一处得以安居的宅基地的话,我国的社会真能保持如此高度的稳定吗?显然不可能。
了解上述历史背景,就不难理解立法高层不能放开集体土地制度的根本原因。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依然没打破数千年以来的“农村稳,社会安;农村乱,全国乱”的历史规律,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实践史也完全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学术界关于放开农村土地制度的主张如果一旦成为立法现实,则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必然发生,新的“地主”和“农业资本家”阶级的产生不可避免,现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固性将受到极大的削弱,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以及全民小康的目标也将因广大农民丧失“安居乐业”的基础而失去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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