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现在东直门项目各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从法人所有权的角度看,从法人持股的角度看,其实很容易理解,是法人治理结构上出现了问题。但是一强调其中的国家所有权,就肯定要出麻烦。每次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就像那个范伟说的一句话:“我怎么就纳了闷了呢?”因为一旦运用国家权力,以国家名义介入到这里面的时候,企业之间的实际利益和矛盾就无法解决了。现在我们还能够看到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现象:现实生活中间,企业经营得好的,控制得好的,都不太说自己的企业是国家所有权,如果企业一强调自己的国家所有权,那么这个企业肯定出了问题。
现在的物权法法案,在所有权的项目下,有几个条文似乎模糊地承认了法人所有权。这一点将来在立法解释上留下了很大的灰色空间。
7. 城镇集体所有权没有被规定
大家将来会看到,很遗憾,这次物权立法草案基本上就没有反映城镇集体所有权。你们在大学里学的课,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实现形式——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又分城镇集体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但是这次具体的立法方案基本上就没有反映这个城镇集体所有权。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城镇集体所有权大家说不清楚。集体所有权被我们法律定义为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但是你现在看看,城镇中的劳动人民群众集体,这个主体在哪里呢?谁能找到城市中间的这样一个劳动群众集体?
在北京、沈阳好几个地方都出现过这样的案子:城镇中的集体企业本来人家经营得还不错,后来政府就给它们派官员,比如派厂长派书记什么的,后来就把人家那个企业给搞黄了。搞黄了以后,工人就向法院告主管集体企业的这些政府机构,要他们赔偿损失——因为我们是集体企业,不是你们政府企业,你怎么能派官员而把我们企业搞黄了呢?现在法院对这些案件都不受理了。以前受理过几次,但是都把工人驳回了。北京这个法院驳回工人的原因在什么地方呢?我记得法院判决书是这样写的,说对民法上所有权的侵害,应该由所有权人或者说是能够代表所有权的人来行使请求保护的权利,或者来行使诉权,而工人是在工厂中做工的人,也就是工厂的雇员,不是所有权人,所以工人作为诉讼主体是不适合的。你只是打工的一个雇员、一个工人,你工人怎能行使所有权人的诉权呢?不可以的,所以把工人给驳回了。那工人反过来就问法院,到底谁是所有权人?谁能够有权行使所有权?到现在为止法院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所以,后来法院就“聪明地”下达了一个决定,从上到下以后这种案子都不受理了。
现在大家看一下,北京商业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在都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原来就是按照劳动群众集体这个观念组建的大型的股份制企业(这些企业本来是法人类型),后来不承认老百姓的股份了,不要老百姓这个股东了,就把它变成了名义上的集体企业。这些企业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劳动人民参与了,而成为当地政府的财政手段,甚至成为一些贪官污吏的钱包。我的话可能说得有点过分,但是在有些地方确实是这样的,很多集体企业名义上叫做集体企业,但是呢,既没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没有劳动群众共同分配,因为根本就没有劳动群众的集体。这样,这笔很大财产就成了官僚财产或者权力财产。这是我们立法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名义上有那个财产在那儿,但实际上我们也不承认它是法人所有权,因为在立法上来讲集体不是法人。集体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法人是资本主义的。法人明确受民法上的控制,而集体不受民法原则的控制。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把问题提出来大家可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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