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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物权立法中的十五大疑难问题(下)

中国当前物权立法中的十五大疑难问题(下)


孙宪忠


【全文】
  6. 法人所有权尚未得到立法的承认
  这次物权立法的草案中,企业所有权这个概念本来是写过的,法人所有权也都是写过的,但是后来因为一些人大代表提出,它不符合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个所有权三分法的社会主义立法模式,所以法人所有权就被废止了、就不承认了。现在的法人所有权规定在什么地方呢?规定在国家所有权的栏目下,不叫所有权而仅仅是企业实现所有权的一个方式,你们看一下这个立法方案你们就知道。这个理论大家看一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物权法方案一下子就倒退到改革开放初期了。那个时候,提出了过去我们搞了几十年都没搞清的两权分离,理论上的缺陷严重妨害了改革的发展,这个问题到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企业现代化改制”的时候才解决,可是现在一下子又倒退到回去了。为了在法人所有权这个问题上建立科学的制度,这几年我做了很大的努力,本来这一努力就能达到目的了,可是因为反对的力量在立法者队伍中占据主导地位,目前的物权法法案没有明确地采纳我的观点,然而似乎又模糊地采纳了我的看法。
  把企业当作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这是非常荒唐可笑的。因为,实现现代化改制之后,“国家”(尽管实际上并不是国家而是各级政府以及各种公法法人)是纯粹的公权持股。如果只是一个公法法人代表国家持股,我们还能把它叫做企业是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但现在这种纯粹的国家持股的企业并不多了,被我们叫做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却越来越多了。那么,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怎么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来看待呢?一部分是国家持股的、政府持股的,一部分是社会持股的,那你能说企业是实现国家所有权的方式吗?
  现实生活中间,公司持股是非常复杂的,一级一级的,完全就不是说像一个主体、一个客体这样非常简单的所有权方式。我给你们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像东直门工程。东直门这个地方要建一个北京市的交通枢纽,五星级的饭店建一座,三星级的要建好几座,地下多少层地上多少层,是一个非常大的建筑项目,建成奥运会配套设施。原来说的是2004年建成,2007年就要配套成功,现在连地基都没挖出来。为什么呢?地皮是属于北京市的,有一个北京市企业获得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这个企业自己的经济实力不够,又和另一个企业共同组建了一个开发公司,这就是一级了;然后他又把自己公司的一部分主要的股份又卖给了香港的一个企业,又吸收了香港这个公司,组建了第二级的公司;然后香港这个公司又把一部分股份上市,一部分股份拿来招股;后来这个公司又招了四五个法人公司,四五个股东又把它设置成一个公司,在这个公司的下面又组建了酒店集团、结构建设集团等一些集团,总共有六级法人。你说这个国家所有权在什么地方?你说这个企业是实现国家所有权的方式吗?它是怎么一个实现方式呢?表面上是统一的国家所有权,实际上是企业的严重矛盾和冲突。如果坚持统一的国家所有权理论,那么类似于东直门项目这样的企业形式,它们的权利冲突怎么理解呢?这个传统的国家所有权,你说它多害人呀!依据传统的国家所有权理论,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国家是一个小作坊主人,企业就是像豆腐房一样,有一头毛驴拉着一个石磨在那里磨豆腐,这样一种支配关系非常明确,就那么简单!我们现在就天真地以为就是这样!简直是太天真了,太傻了!像东直门那样,它有六级公司,一级一级地持股一级一级地参股,不断扩大自己的股份,结果导致许多企业产生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导致这个项目开发的困难。但是这样一个企业,它名义上还统一地叫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真的是你们教科书里写的那种国家统一的所有权,那种代表了劳动人民的统一利益的权利,那么怎么能出现这个项目开发中的问题呢?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企业,就必须利用民法上的法人所有权理论来予以规范。学习过民法的人,都能够理解这里的股权支配关系和法人所有权,也只有利用法人所有权理论,才能建立类似企业明确而且清晰的支配关系。遗憾的是,法人所有权理论和我们现在关于所有权理论的意识形态产生了冲突。前苏联法学的立法观念在目前似乎还是我们物权立法的主流观念。因此许多人看不到、不愿用民商法的规则——法人治理这种模式来精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不承认法人所有权的理论,不许可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法人所有权制度。这一点,又给我们的物权法留下了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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