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物权立法中的十五大疑难问题(上)
孙宪忠
【全文】
为什么要选择物权立法中的疑难问题这样一个题目呢?我主要是想从批评的角度,对物权法立法做些分析。这并不是说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没有好的地方,恰恰相反,现在的立法方案优点是很多的!但是,为了把它立得更好,就需要将它不足的地方指出来,只有这样,立法才能更完善些。另外我发现,现在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似乎欠缺这种批评与反思的精神。尤其是对于所谓正宗的社会主义民法理论,人云亦云者多,套用这些理论者多,能够对其进行反思者寡。我想,这也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物权法研究确实比较落后的缘故。1995年我从国外回来开始写《德国当代物权法》的时候,发现在物权法这个论题上国内没有对话者。那本书的后记里记载了我当时的心情:一般来说作者写完一本书都有一种解脱感,可是我当时完全没有解脱感,反而心情很沉重,因为我清楚地看到,当时我国物权法“研究”还处于欠缺真正研究的现状。这种情况到现在已经有了变化,但是进步不是很大,我们还是缺乏这一方面的专家。说到《
合同法》《
婚姻法》呀,大家差不多都是法学家,似乎每个人都有很多要说的东西,而且大体上说的不会差。但是在物权法制定时几乎没有几个人能说几句真的有水平的话。问题出在什么地方?这一点值得大家思考。
1. 物权法在整个市场经济立法中的地位未充分突出
大家可能看到,我以前写的论文或书里已经提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肃清“民法公法化”这样一种前苏联化的法律意识形态,希望能够恢复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的这样一种地位。在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中,要不要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不要确立公法中间的基本法即
宪法以及私法中间的基本法即民法、要不要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规律建立两个法律群体,尤其承认它们的法律语言和法律规范性质的差异呢?我认为,这个问题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意义是非常大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前苏联的法学中,尤其是物权法这个领域,是基本上被彻底地公法化了。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财产支配关系都是利用公法的精神建立的,因此也应该按照公法精神来予以理解,这是我们目前讲物权立法遇到的很大问题。实际上我的想法就是恢复传统的民法的价值理念,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就是要把物权法从大量的公法规范中解放出来,要恢复物权法的一些固有的范畴和固有的概念。这个问题在这个小小的讲座中无法说得太清楚,因此我不打算多讲,只是提出来供大家讨论。这是今天讲的第一个问题。
2. 物权法中的私权观念受到传统意识形态的挤压
这是我们在物权法立法中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物权在传统民法中是最典型的私权,这个“私”字的含义,我们现在的理解和国际上普遍的理解差异很大。我们中国人理解的这个私权中的“私”字,指的就是个人、私人;而在国际上这个“私”字包括了公法法人自己的特定财产,比如,一个大学是一个公法法人,大学的财产,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大学对于自己财产享有的各项权利,都和民法上的所有权没有区别。但是大学是公法法人,因此大学对于自己所有权的应用,应该遵从公法为其确定的目的,因此从公法的角度看,大学应该承担着为特定目的行使其所有权的义务或者责任。这样,就建立起了公法领域里一个特定主体对于特定财产的法律支配关系,堵塞了公共财产领域里的黑色或者灰色空间,对于防止公共财产流失意义重大。这就是我以前多次说过的“公法法人所有权”理论。对于这样浅显的概念,我们中国现在许多法学家认为它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学的传统理论而不支持,也有些人不理解。立法者不理解,社会多数人也不理解。在这一方面,我们中国人受到的意识形态约束是很大的,许多人陷于其中不自知,也无法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