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立法等差
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关系是由不同的等级所构成,反映在法律上不同的等级也是公开不平等的,所谓“良贱易制”,同罪不同罚。 皇帝是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的统治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制定和更改法律,也可以任意适用法律“以制敕断罪”。皇帝以下的贵族、官僚组成另一个统治等级,他们如果犯罪,可以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赦等各种制度,逃脱罪责、免除刑罚。本文所提案例之中,兰陵公主因驸马刘辉“私幸”侍婢致其怀孕,而笞死侍婢,将胎儿取出肢解,用草塞进侍婢的腹中示众,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犯罪”手段不可谓不恶劣,然而仍然可以若无其事的做她的公主。驸马刘辉“殴主伤胎”,畏罪潜逃,本来被判处死罪,后逢大赦得以“复其官爵”。容妃、慧猛与驸马私通,差点丢了脑袋,不仅自己“髡鞭付宫”,还要连累兄长流放充军。不同阶层在法律上的权利形成多么鲜明的反差!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汉代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家族伦理法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国家立法等差之外,又形成了家族立法等差,国家立法与家族立法互相补充,共同维系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级制度
四、人情治官
经春秋战国之际“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动,以国王任免文武长官的封建官僚制度逐渐形成。 到了汉初,为了加强皇权,即使百石小吏也要由皇帝任命。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门阀享有法定特权,由此产生了九品中正的选官制度,凡出身上品的,即可任高官,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的不平等。及至隋唐由于科举制的实行,官制才逐步制度化、法律化。然而入仕固然可以通过科举,但任免升迁却仍掌握在皇帝和上级官长的手中。这种上级官长以个人的亲疏好恶,评判事物的是非曲直,决定他人的前途命运,即可以称得上“人情治官”。人情治官由来以久,影响深远,案例之中尚书元修义、尚书三公郎崔纂因进谏而遭受处分,只不过是“人情治官”长河中的一朵浪花。
说到“人情治官”不得不提到官场中的“门生”现象。东汉称儒学宗师亲自授业者为弟子,转相传授者为门生。东汉中后期,渐与宗师形成私人依附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门生成为世族豪强地主的一种依附人口,一部分比较富裕的庶族地主,为了提高社会政治地位,求取官职,通过送礼行贿,去投靠高门世族。他们可以通过主人的举荐而被任用为主书、令史一类杂流官,在取得官职之后,还可能继续得到升迁,因此不失为庶族地主进入封建政权的一个重要途径。隋唐代科举考试实行后,考生得中进士,对主考官自称为门生,虽有投靠援引之意,已非依附关系,但对任职升迁多少会产生影响。门生是“人情治官”和用人非制度化的产物,门生现象的出现会使导师与门生、门生与门生之间结成特殊利益集团,通过垄断权力掠取社会公益。这对我国现在的用人制度也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一个和谐社会虽然不一定能消除人们的阶级、阶层、职业等方面的差别,但一定不允许靠人情网络、私利维系、权力勾结而侵占社会公益的特殊利益集团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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