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自君出”、“律由钦定”,以国家制定成文法为主干,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皇权法制化的需要。由君主、国家制定成文法典,确立皇权的合法性和至高无上,以维系君君臣臣的等级关系。二是维护中央集权的需要。从夏朝开始,我国就初步形成了统一的部落国家,至秦建立起统一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后,追求大一统成为君王的目标。为了实现和维护中央集权,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统一制定和实施,通过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强化。三是维持家天下的需要。自禅让制被打破后,奴隶与封建社会帝王总希望子承孙继,万世一系。因此历代开国之君,都潜心于制定一部大法,以维持一姓之家天下。
在阶级社会,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自然也要维系统治阶级的利益。法自君出必然使法律以维护皇权为目的,以义务本位为特征,以重刑轻罪为手段,难免出现“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 。
二、 权尊于法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皇权在一国具有高无上的地位,天子只是“受命于天”,在其之上不可能存在现实的羁束者,法律亦不能例外。因此,君王不但控制最高的立法权,使自己的意志能够随时成为法律;而且要掌握最高的司法权,使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案之中,皇室下诏时就明说,这个案件“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
在封建专制时代,皇帝一方面积极立法以维持国家的统治,但另一方面又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以致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发生了某种矛盾。 于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出现了两派,一派主张权尊于法,另一派主张“令尊于君” 。主张权尊于法者认为,“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主张令尊于君者认为,“人君与天下共者——法也” ,两派的论战至今仍绵延不绝。实践之中,甘愿受接受法律约束的皇帝恐怕没有,依法约束皇权的事例也是凤毛麟角。时至今日,权大于法、以权压法、法外特权等现象在某些地方亦时有发生。推而广之,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从秦朝形成后,历经各朝不断完善巩固,到明清时期极端强化。专制皇权的极端化发展,是在克服了与皇权制衡的机制与法律之后才达到的。 例如,宰相对皇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制肘作用,于是皇权与相权之间也会发生摩擦和斗争。从总的发展趋势看,相权不断被分割、被削弱,皇权越来越集中越强化。 本案之中,尚书元修义认为“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不应连坐张智寿、陈庆和,而被“夺禄一时”,则集中反映了皇权与相权这种微妙的制衡与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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