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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上银行操作规程及其风险控制

  随着跨国电子资金划拨日益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4A编,制定了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提供各国立法依据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不论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法》《统一商法典》4A编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范法》虽都不很完善,但毕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限交易等做出了规定,一旦出了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来判定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当前,全球主要有21条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我国主要有6条,但我国仍未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因特网上的电子资金划拨制定出法律进行调控。
  2.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业务当事人通常仅有两方,即银行与客户是面对面的操作方式,而个人网上银行则不仅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使银行与客户两者关系变成银行、客户和计算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及不断发展,现金在网上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网上银行的许多业务流程也使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新的完善的法律来调整网上银行的操作方能使之良好运行,做到有法可依。
  3.身份确认
  对银行而言,身份确认问题包括银行用什么方法确认客户身份以及在用上述方法确认失败时损失承担主体的确定。
  传统的柜台零售业务中,银行通过存折的持有、密码、身份证、签字等确认客户身份。在这些识别方式中,除密码外,其他方式都表现为一定的外在的有形物体。这些物体的特性之一是不可复制,例如签字,被复制的签字不能做识别使用,即使其形状与原始签字完全相同。同时,密码几乎从不被单独使用,因为密码的特点是它能被复制。在柜台交易中完全使用密码,等于放弃了柜台交易双方相互见面的优势。
  对于个人网上银行而言,由于交易是非面对面地在网络中进行的,以物化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不可实现。其身份识别主要依靠特定的密码,即由银行提供给客户一个由识别文件和口令结合使用的密码。密码是网上银行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因此密码被冒用的风险由谁承担成为银行和客户在订立合约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密码的可复制性使得传统的约定身份识别方式如印章并以该方式的真伪作为风险分担的界限的做法不再适用于密码。目前,银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网上银行章程或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客户对其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即如果密码被冒用,风险损失均由客户自担。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约定转移身份识别的风险,但这种约定能否为司法机关认可还有待实践检验。因为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掌握是不对等的,交易记录全部由银行控制,因此,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对身份识别问题提出疑问,并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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