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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话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法律风险控制

  账户挂失 办理存折、一卡通等账户的口头挂失。
  外拨服务 银行主动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客户联系,向客户发送有关贷款本息的追索、业务交易情况、理财申请和投诉的回复、各种重要通知、业务宣传资料等信息的一种主动的服务。
  人工交易业务 通过电话进行“快易理财”人工交易,委托业务代表完成各项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个人名下的账户互转以及向第三方的转账汇款等交易业务,免除您繁琐地按键操作。
  即将开通功能 “一网通”在线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Interenet,采用 E_mail交流、网络回呼、实时文本交谈等方式获得全方位的、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服务。
  电话银行的密码应严格保密,客户每次使用电话操作后,放下电话再重新按任意数字键,防止他人在您使用过的电话上获取资料,盗取存款。

  二、个人电话银行业务风险
  电话银行业务和其他银行业务一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且因其业务特点显得更为突出,体现在几方面:(1)业务关系通过电话对话方式进行,不存在书面依据、凭证;(2)口头交易较书面交易差错率高;(3)出现纠纷,举证困难。这些问题都关系到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在目前信用程度不高的现状下,加强电话银行风险防范显得十分迫切。
  在国外的电话银行实践中,已经产生大量的纠纷,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类型:(1)外汇买卖纠纷。如在外汇买卖服务中,将“买”误为“卖”或将“卖”误为“买”,导致客户遭受汇价损失。(2)股票交易纠纷。如将“买”误为“卖”或将“卖”误为“买”而引发纠纷。(3)数额误解导致纠纷。如将“5万”误为“50万”而引发纠纷。(4)帐号差错引发纠纷。如将此帐号资金误入另外帐号。(5)因设备故障导致纠纷。

  三、个人电话银行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银行和法律实际,银行应当从下述方面探讨防范和化解电话银行的风险。
  (1)建立一套完整的电话银行风险法律防范机制 建立一套完整的电话银行风险法律防范机制需在电话银行业务过程中构筑四道法律防线。
  第一道法律防线:市场准入机制 对电话银行的客户应予以一定限制。与其他客户相比较,电话银行客户在信用、收入、经济活动等方面加以合理的条件限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成为电话银行客户。
  第二道法律防线:契约约束机制 银行与客户签定一系列契约性文件,如电话银行章程、服务规则等,对客户和银行在电话银行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进行事先约定和明确。这些约定在目前国家法律对电话银行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成为调整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重要契约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些契约性文件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权责依据。契约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几项:(1)客户应妥善保护其电话银行密码,如因泄露、失窃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使用密码而使客户遭受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银行应避免承担责任,但银行内部员工与他人串通窃用者除外。(2)客户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所进行的电话银行操作进行查询,如有疑问应通知银行,过期不通知视为放弃异议权。(3)银行应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如因过错(列举过错类型)导致客户损失应由银行负责。(4)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以上约定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私法律”,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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