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过程中的关联交易问题研究

  截止2005年11月,18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了16家中资银行,投资总额近126亿美元。具体情况是:对国有银行,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建行54.66 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行36.75亿美元;对股份制银行,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通、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等,投资额为29亿美元;对城商行,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市、济南市、杭州市和南充市商业银行,投资额为5.6亿美元。从投资方看,既有国际金融组织也有商业银行,既有大型机构也有中小型机构;从被投资方看,既有国有银行也有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既有沿海和东部地区的机构也有内地和西部地区的机构。
  但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同样也可能会产生关联交易问题。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后,常常会同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战略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后便成为了商业银行的股东,成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而根据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上述战略合作协议性质上自然属于关联交易,如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深发展)同其战略投资者通用电气的战略合作协议 。
   2005年9月28日,深发展与通用电气金融国际金融公司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和深发展股东大会批准后,通用电气金融国际金融公司因认购深发展的股份而成为深发展股东。
  通用电气金融国际金融公司与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均为通用电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5年9月28日,深发展与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的规定,双方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深发展的消费金融业务。通用电气将向深发展提供零售业务在(a)风险;(b)运营;(c)市场营销;(d)系统;(e)战略和(f)融资方面的咨询服务,在消费融资业务方面将向深发展提供通用电气的全球性专长,包括在产品开发、系统和营销、融资技巧、风险管理、运营和员工培训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协议规定咨询费应在成本补偿的基础上计算,如同深发展同独立第三方签约一样,并应与国际公司提供类似服务的普遍成本费率一致。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对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过程中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鉴于银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笔者建议,上述战略合作引发的关联交易,除按照一般银行业关联交易进行规制外,银行监管部门还应给予高度重视,进行严格、审慎的监管。相关战略合作协议应首先经过银行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