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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过程中的关联交易问题研究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过程中的关联交易问题研究


余保福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举世瞩目,但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过程中可能发生三种类型的关联交易:汇金公司注资商业银行可能引发的关联交易、引进战略投资者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和银行分拆上市模式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文对上述三类关联交易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银行 股改上市 关联交易
【全文】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全体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影响深远,举世瞩目。但是,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过程中会引发关联交易问题,鉴于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要地位,对此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汇金公司注资商业银行可能引发的关联交易
  由于汇金公司同时控股或控制多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证券公司,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同时受汇金公司控股或控制的相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为保证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以及境内外上市规则均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内部批准程序以及外部披露、通报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在汇金公司现行投资体制下,有关监管规范对汇金公司及其控股的商业银行均产生一定的影响,只是由于不同上市地点使用的监管法律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一)我国大陆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及其影响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的商业银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以及“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该条所谓“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根据上海及深圳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版)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以及由该等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为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但该法人仅因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控制而形成关联关系的,可以向证交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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