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令又可分为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前者是指法令只对一个案件所涉及的特定产品或特定企业的产品予以阻止进口;后者是指法令对该类产品或整个行业的产品而不论其来源统统禁止进口。其中,普遍排除令是各种救济手段中对外国企业来说最致命的一招,整类产品一旦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无疑对整个行业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此外,在最终判决生效前,申请调查的企业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还可申请发布临时排除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立即禁止涉案产品和企业的进口。如调查结果为被告一方并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证金则作为补偿归其所有。
2。 禁止令。禁止令的送达对象是被调查的侵权人,此令要求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禁止令可与排除令重叠使用,而且还可以在337调查的终局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使用。
三、我国遭受的337调查的特点:
1、数量越来越多;据统计,自美国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始到2005年止,其共发起该调查548起,同期对我国49起(为统计方便取整年度,2006年上半年省略),占其调查总数的8。94%。2002~2005年,我国共遭受34起,占美国同期发起调查总数的41。5%。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大受害国。
2、规模越来越大。如被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例如,1995年,ITC就我输美特种磁铁的案件对北京和宁波的两企业启动337调查,两企业最后被处以155万美元罚款,并被禁止向美国出口;
3、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和书写笔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涉案产品分布在各个行业,包括DVD、拖拉机、电池、文具、个人电脑、稳压电器、捕虫器、半导体设备、无褶缝衬衣等。
4、知识产权纠纷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在我国遭受的53起调查中,以专利侵权为由的案件38起,以侵犯商标权为由的案件6起,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为由的案件5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为由的1起,以共同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为由的1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为由的1起。从这里可以看出,共有47起案件涉及发明专利纠纷,占案件总数的88。7%。
5、方式越来越多样;例如, 2003年2月,ITC以北汽福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拖拉机和割草机涉嫌侵犯美国公司专利为由,启动了337调查;2004年9月,宁波贝发集团等4家中国企业因侵犯“商标和商业外观”;再度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推上337调查的被告席;2006年5月16日,国际知名打火机制造商美国芝宝制造有限公司(Zippo-manufacturingCo。)和芝宝商标公司(Zippmark)向ITC指控,温州恒星烟具有限公司、温州泰利尔烟具公司等四家中国企业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部分打火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假冒其注册商标,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永久性普遍排除禁令,终止该类打火机进口美国。6、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我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我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
“337调查”来势之凶,对我国企业打击之大,提醒我们不得不警惕337大棒,积极寻求对策。
四、从“337调查”引发的思考和建议
(一)、对中国企业界的建议和思考
1、未雨绸缪,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首先,在产品出口前,应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而通过仿制或进行OEM/ODM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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