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准备,选取突破口。在对证据进行归纳,对嫌疑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选择突破口。在审讯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成员时,可选择证据确实充分,且有说服力的案件作为突破口。
(三)迂回包抄,层层推进。在审讯战略上,先易后难、先外后里;先薄弱环节,后主要目标。在战术上,不直切问题要害,不暴露审讯意图,从外围入手,使其放松警惕,待暴露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情节后,锁定范围。
(四)置之死地而后生。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成员罪行众多,且自恃有“保护伞”保护,因而,一方面涉案成员畏罪心理突出,另一方面存有很重的侥幸心理。在审讯中,应加大压力,打消其侥幸心理。指出惟有坦白交待才是惟一出路。
(五)利用矛盾与弱点,分化瓦解。这是审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需要重视的一点。共同犯罪的本质决定了其组织成员之间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争女人、争钱财、争地位等矛盾,且在被抓获归案后必会相互推卸罪责,并由此而存在着种种的矛盾。
这一矛盾是办案人员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充分利用的。在审讯中,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这些矛盾和弱点,进行分化瓦解,突破全案。
在审讯的同时应不停地进行查证,一方面为审讯提供证据,一方面不断扩大战果。审讯工作必须取得外围侦查工作的配合。审讯中应从多渠道入手及时核实补充证据。特别是这个时期应通过发动群众获取证人证言。此外,还要加大追捕力度,捕获漏网分子,弥补口供中的缺漏部分。通过全面的审讯,充足可靠的证据证明,彻挖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幕。
九、深挖“保护伞”,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坐大成势,在一个地方危害达数年之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党政干部为其“打伞”,为其解难。不在摧毁黑社会组织的同时彻底查清其“后台”、“保护伞”,在整个侦查、审理的过程中就会阻力重重、成效不大。即使勉强结案、不判决,也不能够彻底消灭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条件下,该组织还有可能东山再起。
因此,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必须始终坚持“三个彻底”,即彻底摧毁犯罪组织,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彻底打掉“保护伞”。并将彻查“保护伞”作为“打黑除恶”的关键点来抓。
深挖查办“保护伞”,应把握如下要点:
(一)为了更好地查办“保护伞”,在实践中可以采用对“保护伞”案件上提一级办理的方法。即在下级机关的查办工作遇到阻力时,上级机关应当采取直接参办、异地交办等方法办案。从实际效果看,这一机制极大增强了案件查办工作的抗干扰能力和突破能力。
(二)加强领导,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有力支持,成立查办“保护伞”专案领导小组,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排除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有效地组织开展各项侦查工作,真正将查办“保护伞”的工作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形成威慑。
(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针对“保护伞”犯罪隐蔽诡秘、关系网复杂、难以发现的特点,在深挖查办“保护伞”的行动中,应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求公安、检查、纪律三条战线密切配合,同时参与,协同作战。只有这样,才能运用各种手段,有力地打击“保护伞”。
(四)多策并举,彻底查处“保护伞”。对“保护伞”进行打击的基础是侦查部门掌握的犯罪事实。因此,侦查部门必须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突出查处重点,灵活运用各种侦查谋略,多策并举,真正形成震慑力。
(五)严格把握法律界限,推进斗争顺利发展。在侦办“保护伞”案件时,各级公安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打击面。凡涉及党政部门、公安政法机关的人员,都要一一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查处。对有重大嫌疑而一时未能完全查实的人员,可以先调整其职务;对已经查实部分证据的涉案人员,该立案的立案,该“两规”的“两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仅仅有一般联系和往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他们把问题讲清楚,受到教育警戒后,就应当及时予以解脱。①
另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财产,一经查实,应予没收,追缴其违法所得。特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企业、娱乐场所等经济实体,一经查实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封。
在日常工作中还应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加强经济领域内的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济领域内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彻底摧毁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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