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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

  六、选择突破口与破案时机
  突破口可以选择与组织有关的“人”,也可选择与组织有关的“事”。不管是“人”或“事”,都一定要选准能突破全案的。这里说到的“能突破全案”指的是该事或该人在该组织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当然,这一关键作用并不是指该人在组织中地位显赫,该案是该组织犯下的最严重个案。而是指人或案对突破全案的作用。也许人只是组织中的小人物,案件只是该组织犯下的一起不起眼小案。选择作为突破口的人或案应根据侦查的进展情况,根据侦查人员对全案与个案以及涉案全体人员的把握,在全面深入分析情势,并在掌握有效证据和相应方法的基础上作出。
  “当犯罪团伙没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候,我们把它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打,打的到底是犯罪团伙还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不能不是一个问题。正如同鸡蛋在没有孵化成小鸡之前毕竟是蛋而不是鸡。因此,吃蛋也决不能等同于吃鸡,尽管在每一只蛋中都潜存着一只鸡。”②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要求适时破案,另一方面要求必须“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对此似乎矛盾的两个方面应正确理解和妥善把握。前者指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与证据的把握。必须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结案。后者指的是对具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态度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识。在行为人只有组织、参加行为而尚未实施其他具体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即予以坚决打击,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这就是“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七、抓捕
  要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措施、手段将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全部抓获归案,一网打尽,以免死灰复燃,或给收集证据带来麻烦。要做到能够在适时的时候将组织的成员一网打尽。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树立情报为先的抓捕思路。情报意识的高低、利用情报信息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侦查的进程,也影响着抓捕的效果。在拟定抓捕方案时,作为决策方案拟定者要树立情报为先的思想。拟定方案要在搜集情报研究情报分析情势的前提下进行,即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周密的抓捕方案。方案的拟定除了应依托情报外,还应注意在拟案过程中贯穿谋略思想。决策者始终都应以谋略思想武装自己,要善于用科学的思想方法进行思考,通过运用智慧,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出克敌制胜的奇谋妙案。要注意因案拟策。犯罪情况错综复杂,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拟案者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拟定不同的、适应案件特点的行动方案,切不可拟出千篇一律、流于一般化的方案。要注意因时拟策,应根据当时的情势及根据科学而预测的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态势进行。要因地拟策。根据主客体的实际情况(包括作战单位情况、犯罪对象情况、当地社情敌情、事件发现的环境等)拟定方案。
  (三)抓捕行动应绝对保密。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在我方内安插有“内线”,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可能轻易地获取我方情报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因此,抓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行动比抓捕任何犯罪组织的行动都更讲究保密性。保密是捕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生命线。
  (四)技术侦察手段配合。必须取得技术侦察手段的支持,通过技侦手段即时获取情报才能保证抓捕取得成功。
  八、审讯与查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涉及的人多,涉及的案件多,涉及的罪名多等特点,这些特点对审讯工作来说是有利的。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大多具有反审讯经验或受过“专门”的对付侦查的训练,这是不利于审讯的一面。
  审讯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嫌疑人,宜把握如下审讯要点:
  (一)法制教育。从刑法规定来看,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犯罪,法律区分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者在刑法上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在审讯过程中利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组织的成员进行法律教育,使其认清形势,认识自己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这样有利于一些属普通参加的犯罪成员较好地配合审讯工作。法制教育为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奠定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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