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出现的那一天起便把腐蚀渗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因为收买比暴力更隐蔽、更有效。他们把贿买作为投资,公职人员把权力转化为财富,两者互相勾结、相互利用。这些方面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取证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注重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证据。另一方面应特别注意收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证据,深挖线索,扩大战果,找出隐藏在国家机关中的幕后分子。从实践经验看,外围取证是揭露“保护伞”的有效手段,因为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往往不宜硬碰,只能智取。根据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外围获取有力的证据材料,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收集从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将正反两方证据进行对比和鉴别,从中发现破绽,成功侦破案件。同时,在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时应当特别注意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办案意识,做好证据的固定保全工作。采取如秘密录音、录像、审讯监控录像和电话跟踪等多种技术侦察手段,并将其成果制作成视听资料以固定所取得的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或在法庭上翻供。①
(3)“组织性”方面的证据收集。
这是取证中的难点和重点。如果按证据的种类与证明对象,“组织性”方面的证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①可能存在的书证和视听资料。如涉嫌组织的名称、纲领和规章;犯罪成员日常领取的“犯罪”报酬工资表和内部会议记录;组织花名册、组织分工和纪律的书面说明。②可能存在的言词证据。如相互印证的口供,包括对“帮规戒律”的间接证明,比如成员对首领的称呼;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印证。③可能存在的物证、鉴定结论。如组织成员的伤情鉴定,统一发放的作案工具、服饰等。
这方面的证据可通过以下途径方法来收集。①梳理个案与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系;查找个案与个案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中间环节;查清犯罪活动的来龙去脉;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相互关系。②收集组织结构、内部分工和帮规戒律等方面的证据。尽量收集书证。对未形成文字的帮规戒律、组织结构及分工安排,可依其在后续犯罪行为中各成员的分工,或者通过组织成员的口供,确定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及负责的工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进行认定。③收集黑色经济证据。一是收集组织向其成员提供的钱财证据;二是收集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洗黑钱”、以商养黑的证据。三是收集涉黑经济实体的存在以及职责分工方面的证据。四是收集涉黑组织财务报账制度及可能存在的单据;五是收集统一购置的作案工具和服饰。④收集多起案件联系起来显示组织的有预谋性和危险性证据。⑤涉黑组织首领对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的惩戒行为和其他类似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见证人见证等等。①
2、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全面收集、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在实践中,有的人对个案犯罪证据的收集比较到位,但没有看到单个犯罪同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忽视了全面收集集中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导致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作用不能通过现有证据明显体现出来。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完整性,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不仅取证要全面,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也应全案完整移送,一般不要另案处理。
(2)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应注意避免证据形式单一,犯罪嫌疑人口供过分一致现象。在办案中,办案人员应避免急躁情绪,严格依法取证,避免诱供、逼供和其他程序不规范的取证行为。
(3)注意强制措施的使用方式。首先,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集中关押,宜采用异地用警、异地关押等措施。集中关押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串供。第二,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要慎重。一般来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不宜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否则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或相互串供。此外,侦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措施、手段将涉案成员全部抓获归案,一网打尽。
(4)加强侦诉合作。当前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单单依靠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存在一定的难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对此类案件需要查证的犯罪事实和需要收集的证据较为庞杂繁乱。因此,办案机关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做到清楚、确实、充分,这一点至关重要。要求办案人员在运用“两个基本”时,一定要保证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质和量的确定性,不能降低质和量的标准。而对于这一要求的认识和实际操作,目前仅仅依靠侦查部门还很难做到,这就需要侦诉工作紧密配合。公诉工作可提前介入,在收集证据的方向上给侦查人员当好参谋。介入的意义在于使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方面不缺不漏,不错过取证时机。同时,做好第一次补充侦查工作。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都是大案,情况比较复杂,加强侦查、公诉的联系和配合尤为重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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