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条路径并进,综合采取措施手段,施谋用策,并串结合,公秘结合,广泛协作,多层面着力实施侦查行为,收集犯罪证据。
(一) 路径的选择
黑社会性质组织“整案”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个案集合而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绝大多数是个案的行为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是法定的,而个案行为人则是任意的。如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到的“整案”成员和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个案行为人,简称为“人”;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整案”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的个案,简称为“事”,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基本途径便可概括为:从人到事,从事到人,从人到人,从事到事。
从人到事:这里的“人”仅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从人到事,就是从组织成员入手查个案,进而将个案与整案联系起来。
从事到人:就是从个案出发追寻整案成员,主要是将个案任意行为人证明推定为法定的整案成员。如果个案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又在特定的区域、行业内实施,那么,可以证明个案行为人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如果个案行为人行为特征符合整案成员活动特征,即可证明个案行为人是整案成员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分析个案行为人的主体行为特征推定整案其他组织成员,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中高级成员。”
从人到人:从整案成员和个案行为人去推断追缉整案和个案其他成员和行为人。
从事到事:根据掌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整案特征和个案特征推断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个案的存在,继而进行查找侦破。①
(二)综合采用侦查措施与手段
1、并串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到许许多多的个案。既包括犯罪的,也包括违法的。从侦查角度出发,将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符合并案条件的一系列违法犯罪个案进行合并侦查调查,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的“并”。将已知的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串起来进行侦查调查,就称为“串”。并串结合是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必须的。否则,会分散侦查力量,难以形成打击合力。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触及多种场所、多个行业、多个领域,但其控制的地域、场所、行业总是有限的,正所谓只是“称霸一方”。尽管犯罪组织实施的个别案件可能远离控制区,但这类个案只是少量的。大量的与组织有关的个案都可能发现在控制区及其附近。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并串具备较好的条件。
2、秘密调查。在初查阶段开展初步秘密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秘密调查工作,以发现线索和证据。这一阶段的秘密调查面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因而调查的方法与初查阶段的方法应有所不同,同时,调查应更加全面深入细致。
如果是对组织的主要成员进行调查。此时的秘密调查可在外线侦查、技术侦察的配合下进行。可以在秘密调查的时候采用秘密跟踪、守候监视、密摄密录、特情等手段以获取成员的外部活动情况。可以利用技侦手段实现对组织主要成员的通话控制,搜集相关情况,掌握其活动规律。可以采取内线侦查手段,重点可以利用专案特情,以获取组织内部活动情况和活动内容。当然,在使用内线特情时应当注意,由于侦查处于初始阶段,侦查周期仍然很长,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活动有序而稳定,侦查部门使用特情的风险和控制特情的成本都相当高,因此必须慎用内线特情。
如果是对组织的一般成员进行调查。可采用秘密突破个案的形式。在调查的同时,秘捕一般成员,以获取一定的证据和了解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的外部活动规律,从而分析推测其内部活动情况。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初始阶段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手段。
此外,在秘密调查时,还应全面启动“反黑”情报系统。充分利用专门建设的“反黑”情报系统配合秘调工作。
3、侦查措施手段并用,公开侦查与秘密侦查相结合。一方面,调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通缉、辨认、鉴定等常规侦查措施应灵活、因案、因时地施用。另一方面,化装、贴靠、逆用、卧底、特情、监控、窃听、外线等手段也要因案、因时用上。侦查措施的采用同其他案件的侦查,而侦查手段的采用宜把握以下要领:
(1)化装侦查。这是秘密侦查所必须的。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的发现线索、初查阶段就已经进行了化装侦查行动。在施用具体的措施手段时,也需经常化装。如:秘调时的化装,贴靠时的化装,外线侦查时的化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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