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查以及对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甄别、分析、梳理的基础上对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即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正式侦查。
在侦查实践中,通常依据以下特征条件来衡量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组织结构特征条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二是组织成员较多。“宜以10人以上作为‘人数较多’的量化标准”。①但硬性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确定一个最低数量标准有时反而不利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事实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人数较多”,宜针对个案,视具体治安状况,以足以形成一定规模的组织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为标准进行具体地判断。②三是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犯罪中体现有组织者、领导者、具体执行者、参加者,或者组织成员对纪律默认,或者违规后出现被组织惩罚的现象。实践中不一定苛求其成文的帮规戒律。
(二)经济实力特征条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论其经济实力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经营获取的,还是通过正常经营获取的;不论是先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具备经济实力,还是先具备经济实力后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论是已经形成雄厚的经济实力,还是刚刚着手打造经济基础,只要实施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维系其组织生存的,即可认定。
(三)行为特征条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立法解释》③强调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手段的多样性、有组织性、反复性以及罪行所具有的鲜明的对抗国家,对抗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的性质。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和后盾,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一定的暴力性,但不是每一起案件都用暴力,只是目标不能实现时用暴力。立法者出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和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考虑,降低了对其实施的行为的要求,即其实施的不仅有犯罪行为,还可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但决不可藉此认为某一组织仅仅实施了违法行为,也可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更不能认为“仅仅只是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尚未实施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这种犯罪”。应当看到,在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中,能够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是犯罪行为。在尚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不可能成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只要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判刑。”①
刑法设立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图之一即在于:在行为人只有组织、参加行为而尚未实施其他具体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即予以坚决打击,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且已达到既遂形态,至于是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是没有丝毫影响的。注意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同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混为一谈。
(四)危害性特征条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理解这个条件时应注意:1、尽管立法解释将具有“保护伞”明确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但决不意味着对“保护伞”问题就没有必要再予以特别关注。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2、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控制相对独立的、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形成非法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实现“称霸一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称霸一方”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表现为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3、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必然结果。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