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询问行贿人,应逐项弄清下列问题:(1)何时何因经何人介绍,用何物何款向何人行贿;(2)行贿受贿交易是怎样达成的,双方都讲了什么话,有什么约定,何时何地向受贿人交付贿赂款物;(3)贿赂款物的来源,包括形状、面额、品名、数量、价格以及贿赂款物,存放在何处,物品和资金的去向等等。对行贿人所得利益,也要一一询问清楚,并详细记录在卷。或复制、或拍照、或查封、或提取实物,要尽量设法获取保全证据。
2、询问受贿人。商业贿赂犯罪作案在般都是两个人面对面,应对侦查却又是背对背,极少有第三人参与,作案指向相对很少能够留下痕迹,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有查帐、现场堪察、银行查询等可供实施的侦查措施,此类案件的侦破主要依赖于询(讯)问的侦查手段,一定程度地说询问的突破,就是案件的侦破。询问受贿人要充分准备,要先作些调查研究,查清一定事实,获取一定证据,并写出详细询问提纲,然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不要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但也不易把准备时间拖得过长,以免发生订立攻守同盟,毁来或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情况,给侦查工作造成不应有的困难。
询问受贿人应紧紧围绕据以定罪的事实和情节、有重点、分层次地展开。行贿、受贿的提起,行贿人获取某种利益的要求,事情的发展和经过、情节、受贿的次数、数量、物品种类、价值、赃款、赃物的使用情况及去向,受贿人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获取到什么利益等。要令其逐一交代清楚。同时,要动员其主动交出赃款赃物。
3、适时引入调查。对于不便于触动行贿、受贿人的案件,可以先从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开始调查。一般地说,这种利益暴露得比较明显,问题比较清楚,比较容易突破。如行贿人获取的是物质性利益,可查清相关财务账目;如非物质性利益,可以从审查获取该项利益的有关证件、手续开始,等掌握了一定的情况和线索后,再找行贿人和有关知情人核对事实,获以证据,最后接触受贿人。在侦查过程中,还要注意发挥技术侦查的作用,必要时可利用各种包括耳目、跟踪守候、窃听等侦查手段,突破案件。
4、适时使用证据。使用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计划、有意图地使用已获取的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虚假供述,摧毁其抗拒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一般使用证据的方法有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两种。直接使用是指口头说出证据的内容或者当面出示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直接使用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或者相关的录音录像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自以为犯罪行为极其隐蔽,又达成攻守同盟,所以难免常会百般抵赖,直接证据展示在面前,对犯罪嫌疑人刺激强烈、震慑威严,可以给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强有力的打击,敦促其是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间接使用是指点出证据的来源或已印证的某个情节,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的特点决定了证据少,不全面、确证性差,所以在讯问中间接税使用证据,既不易暴露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真实情况,又能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不同的错觉感和强烈的连锁反应,无疑具有相当的隐蔽证据、核实证据的策略功效。例如,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汽车维修站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侦查。该站对来站维修汽车的驾驶员发放联系卡,年底按卡累计金额的5%给付驾驶员,通过假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支付驾驶员。至查获时,该站累计共支付回扣款8万元。维修站负责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当侦查人员说出他曾与一名驾驶员因假身份证无法取款发生争执的事实后,其马上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实践中要针对不同案件、不同证据情况、不同对象,不同时机,有有的放矢地进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择用,切实发挥预定的获取证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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