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初查方略
初查虽然只是立案前置的一个非必经环节,但如果运用得当,会在侦破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此,制定严密可行的初查计划,对整个初查活动的完成、决定是否立案、能否顺利突破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初查计划是一种预测判断和思维推理,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在核对举报人材料,并作了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对所获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明确初查的任务、方向、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等,进而选择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大多都是以人立案,先人后事,所以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就是初查方略的重中之重,就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而言,即确定行贿、受贿的事实是否存在,这既是初查的切入点,又是后期转入侦查的突破口,同时也是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的前提。通常需要纳入总体设想、重点分析的初查方略的问题有如下:
1、行贿的原因,行贿的原因从客观上讲,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行贿人急需取得对方公司、企业所给予的某种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对行贿者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甚至是必须的;二是获取某种利益的方式,一般用正常的手段,渠道及现有关系、条件而又无法实现或取得的。
2、受贿人是否得到贿赂钱物,只有受贿人实际得到了贿赂钱物,贿赂犯罪案件才能成立,行贿人为谋取利益,必须设法把贿赂款物送到受贿人手中,为达到此目的,行贿人往往在行为发生之前先作些必要准备,一是要选择对象;二是要摸清受贿人的为人处事,生活方式等;三是选择时机和方式,分析研究行贿的准备和贿赂款物送达的方式,是确定行贿、受贿行为的重要情节。
3、行贿人对受贿人是否提出获取某种利益的要求,如果只是送了物品,没有提出取得某种利益的要求,那可能只是一种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如查行贿人确有获取某种利益的要求,而受贿人利用职权为实现其利益制造了条件和实施了某种行为,且情节严重。这样,行贿受贿案件即可成立。
三、获取贿赂证据
在查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经常遇到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形成证据“一对一”的状况,同任何其他犯罪有所区别的是以“一对一”形式进行的贿赂犯罪,这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给侦破工作不可避免要带来一定难度,但只要侦查人员坚定信心,做出大量艰苦、细致、扎实的侦查工作,案件也不是牢不可破的,不妨可以借鉴的经验有: 1、集中力量先突破行贿一方,从行贿、受贿人双方的心理分析,他们这些都是怕问题暴露,都有抗拒和畏罪心理,相比较之下,一般情况受贿人抗拒的心理强于行贿人,因此办案中先集中力量突破行贿一方,获取证据,为查情全案铺平道路。 2、利用矛盾,因人而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巧妙运用证据,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更有效的灵活方法,打破行贿、受贿双方的侥幸心理和精神防线,迫使向其交待问题方面发展。 3、追赃与取证同步进行,一方面物证起到做证作用,另一方面防止其翻供、串供。对获取贿赂犯罪证据中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展开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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