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选案件来源
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情复杂,嫌疑人身份特殊,为了能够使此工作按部就班地进行,提高打击犯罪的精确率,减少人力、物力、警力的无端空耗,拟定初查方向,确立犯罪目标,及时查明案情,据此,着实需要我们对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来源有个精选的过程,精确的把握、精心的组织。对于各种举报案件线索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归纳筛选,选定选好选准所要纳入侦查视线的案件。
1、对署名的举报材料,应首先询问举报人,通过询问了解举报人的一般情况,如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业、工作单位、职务、爱好、现在住址、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包括:何时何地怎样认识被举报人,平时与被举报人的关系密切程度,这种关系的发展的变化情况,为什么要举报被举报人,所举报控告的事实来源,还有何人何故与被举报人有何关系,以及举报人所知道的与此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核对举报材料之可靠性。
2、对匿名举报材料,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通过被举报人单位及有关的知情人了解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例如:被举报人的工作职责、职务、工作态度、现实表现、平时与什么交往,在交往中有什么异常表现,家庭生活有无突出变化等;二是通过对有关情况的充分了解和详尽分析,尽量找到举报人,进一步掌握案情,挖掘线索。在此基础上感悟是否有初查价值,确定是否可能有涉嫌商业贿赂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厘清相关的政策界限和法律依据。
3、对各项举报材料,要让举报人或单位如实陈述行贿的原因,事实的原委始末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实和情节,并让他们尽可能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据。
4、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发现了解到的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必要时,可让举报人根据谈话内容写出亲笔材料。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使然,决定了在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要注重和尊重证人的作证心理和特定因素,录音笔等高科技记录载体要恰如其分地予以应用。
5、要注意区分和准确把握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涉及面广,情况和成因复杂,政策性很强,需要把握相关法律界限,以便准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具体首先要正确区分合法商业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一是合法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凡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的,均属于非法回扣,给予或收受此种回扣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凡不违反国家规定,并且在账上加以反映的回扣,属于合法回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合法手续费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手续费的法律性质不很明确,判断给予和收受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关键看其支付和收取手续费的程序是否合法或符合国家规定,支付和收取手续费的原因是否正当。劳务性的手续费属于合法收入,而贿赂性的手续费则属于商业贿赂。三是合法佣金、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合法的佣金、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于是否将折扣、佣金予以明示并且如实入账。其次要正确区分违纪违法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一是“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属于行业不正之风,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但不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不能作为商业贿赂处理。二是“小金库”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有些单位收受商家“明扣”,但未如实入账,而转入其私设的“小金库”,对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一般不轻易作犯罪处理。三是接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根据
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对于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如调动工作、提级提干等,一般不宜换算、折合为现金,提供或者接受上述利益,不属于给予或者收受财物,可以按违纪行为处理,但不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