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所谓“有关机关”,当然也包括了法院在内。其中所谓“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则应当理解为法院在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的前提下,没有把握确定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时,提请有关机关裁决。如果法院在了解有关背景的情况下,有把握确定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时,就不需要提请有关机关裁决,可以自行决定适用,作出判断。
我国宪法第3条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是指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它们并各自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由此推论,法院和检察院在
宪法上与政府是平行的,具有平等的
宪法地位。
宪法第
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法律”,应当理解为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里的“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应当理解为法院也可以有权审查各级行政机关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所以,我国的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制度,可以采用一种混合机制。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各种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由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至于法律是否违反
宪法的问题,按照我国宪法已经确立起来的体制,则采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我审查的模式。法院如果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法律是否违反
宪法的问题,应当由审理法院逐级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鉴于其本身议事任务繁重等诸多原因,可以指定或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承担法律是否违宪的具体审查工作。
在这种混合机制下,不论是法院以自己的审判权审查行政权,即所谓司法审查,还是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进行审查,凡是涉及
宪法条文的,都可以援引
宪法进行说理,也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作出判决。
七
本书收集的33个案例,都是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援引了
宪法。从
宪法在其判决书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有的是作为当事人主张其权利依据的,如山西闻喜粮贸公司案等,有的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如赵忠祥案、张学英案、宋修林案、莫尊通案、刘明案、王发英案、龙建康案、乌苏里船案等,有的是明确作为判决依据的,如齐玉苓案、钱缘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