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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 前言

《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 前言


王禹


【关键词】中国宪法 宪法司法化 案例
【全文】
  一
  本书收集了我国近年来援引宪法作出判决的案例,即所谓宪法司法化案例,共33个。
  
  二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拒绝在法律文书中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1955年,当时的新疆省高院就是否在刑事案件中援引宪法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955年7月30日)的批复: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为我国法院不援引宪法判决案件的作法提供了依据。1986年,江苏省高院就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10月2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1986〕11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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