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人格否认:我国新《公司法》的创新与局限性

  (4)举证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张其他类型公司人格否认的,债权人有很重的举证责任。
  (5)积极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是与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这两个条文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来看,构成要件尚未完全齐备,也不可能适用现实生活所发生的所有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的情形。例如,何谓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重点研究的新问题
  (一)将公司人格否认由一个判例法规则上升为成文法是否会对该原则造成损伤或者说具有局限性
  判例规则上升为成文法的制度必须对人格滥用的行为进行典型的类型化概括和抽象,找出其共性的规则,使之上升为一般的法律规范。因为成文的规则要求具有普遍性,不能一味地只针对特殊现象或情形进行立法。而判例法本身具有很强特殊性和个案的针对性,这本身与成文法的普遍特征就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为了使判例规则的适用具有扩张性,英美法系国家仰赖高素质的法官对判例规则做出灵活的解释并赋予其自由裁量权。因此,将判例规则上升为成文法必然不能完整地体现其精神实质,只能是操作性较差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且难以反应判例法的灵活性和弹性。
  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局限性的克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补充齐备,并对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做出细化的规定;(2)最高法院应当汇编和公布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指导性判例。(3)为做好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审判工作,应对法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身被滥用。(4)还可以提高公司人格案件审判的级别管辖。如,可以考虑由债权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专属管辖,作为一审法院[2]。
  (二)如何理解我国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滥用者到底如何承担责任,学界存在着不同的主张:(1)否认公司人格的结果就是追究公司背后控制股东的无限责任;(2)公司人格否认就是无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追究他们的共同责任;(3)在承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公司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强调公司背后之股东的第二次的资本填充义务,或者说是资本充实责任的补充。(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