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且人格滥用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要件);
(5)被控制公司丧失了清偿能力(清偿能力要件);
(6)须穷尽实定法上的一切其他救济手段。
3、适用范围:合同、侵权行为、破产、劳动、税法等案件。
4、例外不适用:(1)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2)债权人先行违约,债务人为了避免损失而新设公司,债权人不得主张否认新设公司的人格的。
5、公司人格否认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罗伯特•普森曾主持一项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证分析,通过对美国各州近2000个案例进行统计、归纳总结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所提出的理由达85个之多。其中主要理由:
(1)资产显著不足。法院以此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为73.3%;
(2)缺乏公司手续,包括不召开股东大会,没有记录或其他非正式程序。法院以此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为66.9%;
(3)股东与公司人格、业务混同。法院以此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为85.7%;
(4)虚假陈述,包括对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当事人给付能力等不实表述。法院以此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为94.1%;
(5)股东控制,包括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支配公司的费用开支、担保公司的债务、将公司作为一个部门或使公司丧失独立性。其中,主要指有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不当控制。法院以此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为57%;
(6)混淆或缺乏实质分离,如股东将公司的财产视为已有,股东与公司成为代理关系。这种情况下,极容易使法庭将公司视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法院以此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为97%;
(7)利用公司逃避契约义务;
(8)利用公司规避公司法定义务。
案例1:一位业主想剽窃他人的发明成果,但是,又怕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于是注册一家资本不足的公司,让该公司出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专利侵权一旦东窗事发,业主即宣布侵犯专利权的公司破产。该案中为了使专利持有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法庭可以将公司和作为业主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案例2:纽约的一个计程车队由若干个仅有一辆计程车的公司组成,但是这些计程车受一个业主统一调度,停在同一车库,从同一个油泵加油,在同一个车间维修,由同一批司机驾驶,各公司的资金也混在一起。当其中一辆计程肇事后,该计程公司宣布破产。法庭将各个计程车公司及股东看作一个整体,将计程车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资产化零为整,用于赔偿车祸的受害人。
(五)公司人格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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