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贸法第5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这将积极推动我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活动,有利于中国与东盟以及中日韩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有益的尝试。
(五)突破了处理外贸违法主要依赖行政处罚的局面,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现行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4条,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手段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严格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通知》,对现行外贸法有关违法行为做了补充规定。
新修订的外贸法根据外贸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外贸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国营贸易等法律责任的规定(第60至66条)。例如,第6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处罚措施除了包括撤销外贸经营权及罚款等传统手段之外,还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新外贸法还特别针对外贸违法行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特点,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垄断、不正当竞争、海关管理、税收征管、外汇管理、商检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第29、30条、第32至35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则责任。
四、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总的来说,新外贸法仍较为原则,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各国由于对外贸易的历史积累,外贸法规较为完备,可操作性也较强。例如,美国法典第19卷中直接涉及对外贸易的条款有1223条;欧盟涉及此类的条例指令也达上百条,日本的外贸法有143条,加拿大外贸法有392条。与这些贸易大国相比,新外贸法条款虽然已经增加了26条,但是总条款仅为70条,依旧是一部高度原则性的法律。
在有关自然人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效力、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和例外、配额分配方式、国营贸易、对外调查等方面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一些新增加的条款也只是对某一事项的原则规定,需要制定大量相应的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才能够有效实施。同时,还涉及到与原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进出口管理以及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等法规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