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新外贸法在原有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规避等对外调查的基础上,调整并专门增加了第7章对外贸易调查。例如,参照美国、韩国的立法实践,明确规定国家可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主管机关、方式、措施等进行了相应规定(第38、39条)。这些规定,我国今后对外谈判和磋商、签署多双边协议、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定量分析框架和评估程序。有利于全面平衡国际经济变化对国内产业及国内就业的影响,有利于全面评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多双边安排的利弊,有利于准确及时发起对外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
同时,在第48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解决,增强了运用国家机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高度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正日益成为发达国家维护其国家利益的主要手段。在全球化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已经不只是技术的创新,而是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武器之一。因此,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日本甚至提出专利立国战略。
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即规定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应遵守下述原则,即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公众健康等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新外贸法根据WTO的规则,在借鉴美、欧、日等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第5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规定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中国企业妥善处理与外国专利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有利于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外贸法第31条还规定,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外贸法规定将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这将为在境外有效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竞争优势,提供有力的国内法依据。
(三)建立预警应急机制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法定职责。
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商务部2003年9月建立“工业分析办公室” ,负责审查和评估进出口贸易、政府政策对产业及企业的影响;南非、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以及印度建立的进口监测机制等。从国内产业角度来说,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一般称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主要是通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为国务院领导、政府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该系统由预警、预案、应对实施三个部分组成,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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