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故事中的一个细节:“武松戴上行枷,看剐了王婆后上路。”古代重大死刑案件的执行,一般要示众的,“以收平民之愤,慰民情之效;特别应告慰受害人,使其甘心。同时,刑罚的执行还应以惩敬效尤为重要目的之一。”【5】﹝p367﹞武松复仇杀人案在东平府阳谷县轰动一时,当地一大恶霸西门庆被杀,当地老百姓认为如同当初武松打死景阳岗老虎一样,大快人心。而且依当时封建社会纲常礼教,奸夫淫妇的通奸罪行,已是为人们所不齿,更何况他们共同实施毒杀亲夫的“恶逆”罪行,天理难容,人神共诛,被武松复仇诛杀理所当然。这起共同毒杀武大的犯罪中惟一的没有被武松杀掉的“幸存者”——王婆,最终难逃国法的严厉制裁,被当街凌迟处死。为了告慰武松,平息他心中的怨恨,为此官府特别安排武松观看“千刀万剐”王婆的行刑场面后 ,才押解武松踏上发配之途。
三、余论
中国历史上文学作品中文字材料与法律史研究有密切联系的主要有三类:(1)公案小说;(2)散见于传统古典作品中的公案故事,如《水浒传》、《红楼梦》、《三言二拍》等;(3)古代法官的判词。这些文学作品蕴藏着大量民间百姓的法律意识,将会大大丰富我们研究法律史的资料,拓宽了我们研究法律史的思路。中国古代官方的法律条文的研究固然重要,但存在一定局限性,它们总是居于官方正统的立场,展现的是一种官方的法律意识形态。加大对于中国传统文学作品中的各类公案的研究的力度,将有助于我们改变以官方立场看待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从老百姓的民间立场,借助于民间百姓对法律的看法,通过法律条文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实效,结合官方的正史资料,才能够真正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为此,贺卫方教授指出:“古人著作不应该只理解为官修正史及其各种经典,更重要的是那些较为直接反映社会各阶层观念的作品。”「6」﹝P176﹞法国学者布律尔也指出:“在文学作品中也能获得材料,类似巴尔扎克这样的小说家可以为我们提供在法典中所不能找到的法律现实的某种情况。”【7】﹝p102﹞作者希望藉以研究《水浒传》中这段脍炙人口的公案,为这种主张法律史和古典文学作品结合起来“互证互释”的研究方法贡献自己一些绵薄之力。
【注释】 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徐忠明.法律与文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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