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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斗杀西门庆”故事的法学解读

  武松从“打虎英雄”到“杀人犯”的历程,究其原因,是深受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意识支配所致:其一,坚信兄长是含冤而死,为兄伸冤报仇的血亲复仇观;其二,打虎英雄本寄希望于官府,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报仇,但因官场上的黑暗,复仇愿望无法实现,最终被迫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伸冤。
  武松惟一的哥哥被奸人所害,托梦要武松为其报仇,武松为兄复仇是义不容辞责任。为亲复仇的观念和习惯,在古代社会是非常普遍的,远在初民社会时,国家组织和法律制度尚未充分发展,社会主要依靠“自救”方式——复仇才得以维持正常的秩序。“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1】﹝p79﹞虽然复仇杀人的行为会招致国法的严厉制裁,但是受儒家宣扬的礼教“孝、义”思想的影响,社会上私自复仇的风气仍然很盛,很多人宁肯挺身受刑,决不肯因怕死而忘仇,招致“不孝不义之徒”的骂名。武松身为国家官员,一开始也想借助官府的力量“名正言顺”的实现复仇。官府以种种搪塞的理由拒绝武松的控诉,不公正的司法腐败迫使武松选择了惟一的复仇手段——私力救济。通过最原始的私力救济的形式来实现他心中所谓的“公正”——为冤死的哥哥伸冤,宁可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在所不惜,“打虎英雄”的武都头成为“杀人犯”便是故事的必然结局了。
  二、从官府对此案的应对来看宋代司法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武松自知私设公堂诛杀潘金莲,斗杀西门庆的行为,虽说是为兄复仇,亦为国法所不容,好汉做事,敢作敢为,“提了两颗人头”,到官府投案自首 ,此事在小小的阳谷县轰动一时,街上看热闹的人,不计其数。我们通过官府对本案的处理过程来剖析一下宋代的司法制度是如何具体运作的。
  (一)宋代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
  宋代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路、府州、县三级。县作为刑事案件第一审级,有权判决杖刑以下的案件,对徒刑以上的案件,须将案情审理清楚,写出初步意见,报送府州处理。府州作为刑事案件第二审级,有权判决徒刑以上案件,但对死刑的案件须报经路一级的提点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甚至经皇帝批准后)方可执行。故事中讲述阳谷县知县受理武松自首后,升堂核准了武松提供的哥哥含冤身死的相关证据(包括王婆提口供、左邻右舍四家的佐证、何九叔和郓哥的证词等)查明案由后,因为本案涉及三条人命,依国法处罚罪责理应在徒流刑以上,故阳谷县知县“向上级东平府写了一道申解公文,将一干人犯,解本管东平府,申请发落。”东平府尹接受人犯和卷宗后,作出处理结果,但还需上报提刑司复核后才能执行,于是府尹“将一干人犯一一审录一遍,将卷宗改得轻了,送去省院详审议罪。”省院官议下罪犯(复核程序):“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其余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 东平府尹收到省院对此案件复核后的公文,立即执行了判决:将武松发配两千里之外的孟州,将王婆在东平府当众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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