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文章的标题和开头——《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根据一系列讲座所整理出来的著作,究竟是卡多佐对自己几十年法官生涯的一个反思,还是一个总结?抑或即是总结,也是反思?强调《司法过程的性质》的成书背景,强调作者的法官身份,本身无可非议,我们也正要从对卡多佐的这种法官身份的认识开始——无论是强调反思还是总结,总是以法官的身份为前提。
卡多佐给了我们一个答案还是向我们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结论还是一种思想上和智力上的某种刺激?
那些经典的评论和资料也许是必要的,但是其帮助却也是有限度的。让我们打开书本,自己来寻找答案。
【注释】 将自己阅读过所有关于卡多佐此书的形成文字的评论收集起来,无疑是本书的一项任务艰巨的繁重工作,并且对本文而言极端重要的工作。限于本文的语境,本文仅仅关于《司法过程的性质》的评论,仅仅限于大陆学者的评论和阅读。 “但是,在我看来,《司法过程的性质》的意义……在于它为现代法律的内在矛盾提供了技术性的解决方案”。参看:http://www.booker.com.cn/gb/paper19/2/class001900010/hwz6250.htm,最后访问日期:2004-8-17。这种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而这仅仅是我随便用google在网络上搜索发现的第一个评论,平时和学友谈起这本书的时候,听到这种说法就更多了。 一个说 “《司法过程的性质》的意义……是提供了技术性的解决方案”。另一个说“这部讲演……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参见注2以及注3。 苏力为卡多佐中文译本所写的序言就非常明显地体现了这种思路。见苏力“译者前言”,载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苏力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译者前言,载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 前注4揭,页80。 参见我发表在《法大评论》第三辑的书评《正当的个案裁判如何可能》(待出);亦可参见我发表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的书评《实证分析法学的困境》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book/review_display.asp?ArticleID=24185 ] 前注6揭,页83。 摘自《法律书评》第3辑,转自清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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