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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的正当程序》译者序

《行政国的正当程序》译者序


沈岿


【全文】
  一
  衷心感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杰瑞·马肖教授(Jerry Mashaw)、耶鲁大学出版社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由于他们共同的努力,《行政国的正当程序》中文译本的版权问题终获解决,译稿即将在完成近两年之后付梓问世了。
  当译作几经修缮并于2003年10月杀青时,我本无意为其写序。但凡译者作序,惯例上自然难免对原著发表一通描述与评价。其实,它只不过是译者“一时的一己之见”。翻译本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渗透译者的创作,再加上评论性的见解,译者的个人色彩会更强,进而会更多机率地出现误导读者的可能,尽管一般而言,译者的辛勤劳动确实使其比普通读者更加熟悉原著。正是出于此般考虑,译者序并未随同译稿一并完成。原作者的观点、主张及理论,由读者细阅后——甚或对照英文原版——自察便了。毕竟,一本优秀的著作,不同的人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空场合,会从中读出不同的见地,又何必以“一时的一己之见”有意无意地把读者引向某个方向,而遮挡住了其它的方向?
  不过,经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辑宋军女士的提醒,我改变了初衷。诚如她所言,译者序并不仅仅是对原著进行必要的绍介,也要就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遭遇的问题和处理策略周告大家,藉此或可对阅读与理解有所裨益。就《行政国的正当程序》而论,这后一点似乎尤为重要。自1999年蒙陈端洪博士抬爱、有幸被委以本书的翻译工作开始,我先后三次进行从头至尾的翻译及修改。其间,还曾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拨冗校对,但仍然有颇多困惑不解和难以下笔之处。在美国和国内,我向略知马肖教授著述的三四位学者探问,他们也多倾向于认为马肖教授的论说不是那么易读易解。2002年,趁赴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访问之机,我数次通过电邮的方式与马肖教授联系,且亲赴耶鲁大学法学院与其当面会谈,尝试解开我心中的疑惑。美国一位年青学者在与我交流时,留下了一句印象极为深刻的话:“你若要准确地理解,就当首先进入作者本人的词汇表(vocabulary)。”回眸这一切经历,促使我接受了宋军女士的建议。
  此外,对译者序的功用也有了重新的认识。它是一种交流与讨论的平台,而不是一项给原著的观点和思想进行准确无误定位的工作。因此,即便是译者“一时的一己之见”,也可以充分地展示出来。给原作勾勒一个简单的地图,虽然可能挂一漏万甚至在细节上描错了路径,还是会起到一定的引领作用。即便指导失误,读者也只会将其看作是导游的一家之言,或付之一哂,或另行探讨。担心读者将译者序视为定论,倒真地是杞人忧天了。
  二
  《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是美国著名的公法学者、耶鲁大学法学院斯特林讲席教授(Sterling Professor of Law)杰瑞·马肖先生的一部力作。[1]该书虽然出版于1985年,但实际上是马肖教授长期关注和研究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结晶,其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直至今日仍未过时。
  在美国,根据宪法5条、第14条修正案,联邦和州政府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从字面上看,正当程序条款明显有两个密切勾连的宗旨:一则,限制政府的权力,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无论是政府的哪个分支(立法、行政或司法);二则,维护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主张的个人基本权利。两相结合,但凡立法、行政或司法作出对个人权利不利的决定,都有一种潜在的从正当程序条款角度检验该决定合法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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